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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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序言
以下各章,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遗言。不是别人,正是卡尔·马克思曾打算联系着他的——在某种限度内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人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这样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原来,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四十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以此为指导,在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对比的时候,在主要点上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结果。正如德国的职业经济学家多年来热心地抄袭“资本论”同时又顽强地抹煞它一样,英国“史前”科学的代表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注:《Ancient Society,or Researches in the Lines of Human Progress from Savagery through Barbarism to Civilization》.By Lewis H.Morgan.London,Macmillan and Co.,1877〔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进步过程的研究”伦敦麦克米伦公司1877年版〕。该书在美国刊印,在伦敦极难买到。作者已于数年前去世。],也用了同样的办法。我这本书,只能稍稍补偿我的亡友未能完成的工作。不过,我手中有他写在摩尔根一书的详细摘要[30]中的批语,这些批语我在本书中有关的地方就加以抄录。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历史的内容。摩尔根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在主要特点上发现和恢复了我们成文历史的这种史前的基础,并且在北美印第安人的血族团体中找到了一把解开古代希腊、罗马和德意志[注:见本卷第149页注①。——译者注]历史上那些极为重要而至今尚未解决的哑谜的钥匙。但是,他的著作决不是一朝一夕的劳动。他研究自己所得的材料,到完全掌握为止,前后大约有四十年。然而也正因为如此,他这本书才成为今日划时代的少数著作之一。在后面的叙述中,读者大体上很容易辨别出来,哪些是原来属于摩尔根的,哪些是我新补充的。在关于希腊和罗马历史的章节中,我没有局限于摩尔根的例证,而是补充了我所掌握的材料。关于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章节,基本上是属于我的;在这里,摩尔根所掌握的差不多只是第二手的材料,而关于德意志人的章节——除了塔西佗以外——还只是弗里曼先生的不高明的自由主义的赝品[31]。经济方面的论证,对摩尔根的目的来说已经很充分了,对我的目的来说就完全不够,所以我把它全部重新改写过了。最后,凡是没有明确引证摩尔根而做出的结论,当然都由我来负责。
一、史前各文化阶段
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想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他所提出的分期法,直到大量增加的资料认为需要改变时为止,看来依旧是有效的。在三个主要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中,不消说,他所研究的只是前两个时代以及向第三个时代的过渡。他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又把这两个时代中的每一时代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因为,他说:“这一生产上的技能,对于人类的优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的意义;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32]家庭的发展是与此并行的,不过,这一发展对于时期的划分没有提供这样显著的标志罢了。
1.蒙昧时代
低级阶段
从学会制陶术开始。可以证明,在许多地方,也许是在一切地方,陶器的制造都是由于在编制的或木制的容器上涂上粘土使其能够耐火而产生的。
在这样做时,人们不久便发现,成型的粘土不要内部的容器,也可以用于这个目的。在此以前,我们可以把发展过程看作是一般的,适用于一定时期的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生活的地域如何。但是,随着野蛮时代的到来,我们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这时两大陆的自然条件上的差异,就有了意义。野蛮时代的特有的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东大陆,即所谓旧大陆,差不多有着一切适于驯养的动物和除一种以外一切适于种植的谷物;而西大陆,即美洲,在一切适于驯养的哺乳动物中,只有羊驼一种,并且只是在南部某些地方才有;而在一切可种植的谷物中,也只有一种,但却是最好的一种,即玉蜀黍。由于自然条件的这种差异,两个半球上的居民,从此以后,便各自循着自己独特的道路发展,而表示各个阶段的界标在两个半球也就各不相同了。
中级阶段
在东大陆,是从驯养家畜开始;在西大陆,是从靠灌溉之助栽培食用植物以及在建筑上使用干砖(即用阳光晒干的生砖)和石头开始。
我们先从西大陆说起,因为在这里,在美洲被欧洲人征服以前,不论什么地方,都还没有越过这个阶段。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凡是住在密西西比河以东的都属于这种印第安人),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已经知道在园圃里种植玉蜀黍,可能也知道种植南瓜、甜瓜及其他园圃植物的某种方法,这些东西构成他们食物的极为重要的部分;他们住在木造的房子里,村落用木栅围起来。西北各部落,特别是住在哥伦比亚河流域的各部落,尚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他们既不知道陶器的制造,也不知道任何植物的种植。反之,新墨西哥的所谓普韦布洛[33]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人、中美洲人和秘鲁人,当他们被征服时,已经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住的房屋是用干砖或石头造成的,类似城堡,并且在人工灌溉的园圃内种植玉蜀黍和其他各种依所住地区和气候而不同的食用植物,这些东西是他们食物的主要来源,他们甚至已经驯养了若干种动物:墨西哥人饲养吐绶鸡及其他禽类,秘鲁人饲养羊驼。而且,他们还知道了金属的加工——唯有铁除外,因此他们还仍然不得不使用石制的武器和工具。西班牙人的征服打断了他们的任何进一步的独立发展。在东大陆,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是从驯养供给乳和肉的动物开始的,而植物的种植,这里在这一时期似乎很久还不知道。牲畜的驯养和繁殖以及较大规模的畜群的形成,看来是使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的原因。在欧亚两洲的雅利安人中间,家畜的名称还是共通的;而所栽培的植物的名称却差不多总是互异的。畜群的形成,在适于畜牧的地方导致了游牧生活:闪米特人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草原上,雅利安人在印度、以及沿奥克苏斯河及亚克萨尔特河、顿河和德涅泊河的草原上。动物的驯养,最初大概是在这种牧区的边缘上实行的。因此,后人便以为游牧民族是起源于这样一些地方,这种地方在实际上不仅根本不能成为人类的摇篮,而且相反地,对于蒙昧时代的人类祖先,甚至对于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人们,都几乎是不适于居住的。反之,自从这些处于中级阶段的野蛮人习惯于游牧生活以后,再也不会想到从水草丰美的河谷自愿地回到他们的祖先居住过的森林区域去了。甚至当闪米特人和雅利安人继续被挤向北部和西部的时候,要不是他们已经能够通过谷物的种植在亚洲西部的和欧洲的森林地带这种不大适宜的土壤上养活他们的牲畜,特别是在这里过冬,那他们也是不会移居这里的。十分可能,谷物的种植在这里首先是由牲畜饲料的需要所引起的,只是到了后来,才成为人类食物的重要来源。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这两个人种的比较好的发展,或许应归功于他们的丰富的肉乳食物,特别是这种食物对于儿童发育的优良影响。的确,不得不差不多专以植物为食的新墨西哥的普韦布洛印第安人,他们的脑子比那些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而吃肉类和鱼类较多的印第安人的脑子要小些。不管怎样,在这个阶段上,食人之风已在逐渐消失,仅仅当做一种宗教活动或魔法仪式(在这儿差不多是一回事)而保存着。
高级阶段
从铁矿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这一阶段,前面已经说过,只是在东半球才独立经历过,其生产的进步,要比过去一切阶段的总和还要来得丰富。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罗马建立前不久的各意大利部落、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注:海盗(Wikinger)系指中世纪斯堪的那维亚各国扰害英国、法国、南意大利、俄国等国沿海地区的半商海盗。——译者注]时代的诺曼人[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时代的诺曼人”,而是“凯撒时代的德意志人(或者是我们更爱说的,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编者注],都属于这个阶段。首先,我们在这里初次看到了带有铁铧的用家畜拉的耕犁;有耕犁以后,大规模的耕种土地,即田间耕作,从而食物在当时条件下实际上无限制地增加,便都有可能了;其次,我们也看到,清除森林使之变为耕地和牧场,如果没有铁斧和铁锹,也是不可能大规模进行的。同时,人口也开始急速增长起来,稠密地聚居到不大的地域内。而在田间耕作产生以前,要有极其特殊的条件才能把50万人联合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领导之下;这样的事大概从来都没有过。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我们在荷马的诗中,特别是在“伊利亚特”中可以看到。完善的铁器、风箱、手磨、陶工的辘轳、榨油和酿酒、转为手工艺的发达的金属加工、货车和战车、用圆木和木板造船、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由设雉堞和炮楼的城墙围绕起来的城市、荷马的史诗以及全部神话——这就是希腊人由野蛮时代带入文明时代的主要遗产。如果我们把凯撒,甚至塔西佗对日耳曼人(那时日耳曼人尚处在这个文化阶段的初期,而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已经准备由这个文化阶段过渡到更高的阶段了)的记述[34]跟这种成就作一比较,便可看出,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生产的发展上已取得如何丰富的成就。我在这里根据摩尔根的著作而描绘的这幅人类经过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而达到文明时代的开端的发展图景,已经包含有足够多的新特征了,而尤其重要的是,这些特征都是不可争辩的,因为它们是直接从生产中得来的。不过,这幅图景跟我们研究终了时将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那幅图景比较起来,就要显得太暗淡和可怜了;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充分看到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过渡以及两者之间的显著对立。现在我们可以把摩尔根的分期法概括如下:蒙昧时代是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作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时期。
二、家庭
摩尔根一生的大部分,是在易洛魁人中间度过的,这种易洛魁人现在还居住在纽约州。他并且被一个易洛魁人部落(塞讷卡人部落)收养入族。他发现,易洛魁人奉行着一种同他们的实际的家庭关系矛盾的亲属制度。在易洛魁人中间盛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制,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家庭”。因此,这种夫妻的子女,是众所周知和大家公认的:对谁应该用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等称呼,是不会有疑问的。但是,这些称呼的实际使用,却与此矛盾。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把自己亲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且把他兄弟的子女也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他为父亲。另一方面,他把自己姊妹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外甥和外甥女,他们称他为舅父。相反地,易洛魁人的女子,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和她自己亲生的子女都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内姪和内姪女,她自己被称为他们的姑母。同样,兄弟的子女们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们也互称兄弟姊妹。反之,一个女人的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则互称为表兄弟和表姊妹。这并不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称呼,而是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异同的观点的表现;这种观点是一个完备地制定了的亲属制度的基础,这种亲属制度可以表现单个人的数百种不同的亲属关系。不仅如此,这种亲属制度不仅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直到现在还没有发现过例外)完全有效,而且在印度最古的居民中,在德干的达罗毗荼人部落和印度斯坦的戈拉人部落中,也差不多毫无变更地实行着。南印度的泰米尔人和纽约州的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用来表示亲属关系的名称,即使现在,也还有二百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是相同的。在印度的这些部落中间,正和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一样,从现行家庭形式中产生的亲属关系,也是同亲属制度相矛盾的。怎样来说明这一点呢?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只用说空话来抹煞这一如此广泛流行的制度的意义。在美洲普遍流行的制度,在人种全然不同的亚洲各民族中间也存在着,在非洲和澳洲各地也经常可以发现它的多少改变了的形式,——像这样的一种制度,是需要从历史上来说明的,决不能含糊过去,像麦克伦南所企图做的那样。[35]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说明终于找到了。在散得维齿(夏威夷)群岛上,本世纪上半叶还存在着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所产生的父亲和母亲、兄弟和姊妹、儿子和女儿、舅父和姑母、外甥和外甥女、内姪和内姪女,正好同美洲及古印度人的亲属制度所要求的一样。然而,好奇怪!夏威夷群岛上流行的亲属制度,又是同当地事实上存在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的。就是说,那里凡是兄弟姊妹的子女,都毫无例外被看做兄弟姊妹;他们不仅被看做自己母亲及其姊妹或自己父亲及其兄弟的共同的子女,而且毫无差别地被看做自己双亲的一切兄弟姊妹的共同的子女。因此,如果说美洲的亲属制度,是以在美洲已经不存在,而在夏威夷群岛上尚可确实找到的比较原始的家庭形式为前提,那末,另一方面,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向我们指出了一种更加早期的家庭形式,诚然,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现在我们已经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证明了,但是它一定是存在过的,否则,就不会产生与它相适应的亲属制度。“家庭,——摩尔根说,——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不过是过一个长久的时期把家庭逐渐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急剧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36]“同样,——马克思补充说,——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哲学的体系,一般都是如此。”[37]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经超过它了。不过,正像居维叶可以根据巴黎附近所发现的有袋动物骨胳的骨片,而确实地断定这种骨胳属于有袋动物,并断定那里曾经有过这种已经绝迹的有袋动物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历史上所留传下来的亲属制度,同样确实地断定,曾经存在过一种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业已绝迹的家庭形式。刚刚讲过的那些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同现在所盛行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每个孩子有几个父亲和母亲。按照美洲的亲属制度(夏威夷的家庭是与它相适应的),兄弟和姊妹不能成为同一个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反之,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以通常都是这种情形的家庭为前提。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一系列家庭形式,这些家庭形式,是同那些迄今习惯上认为唯一通行的形式正相矛盾的。传统的观念只知道有个体婚制,以及和它并存的一夫多妻制,甚至还有一妻多夫制,同时,正如满口仁义道德的庸人所应当做的那样,却把实践偷偷地但却毫不羞涩地逾越官方社会所定的界限这一事实完全隐瞒不说。反之,原始历史的研究却向我们表明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同时也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做大家共有的子女;这种状态,在彻底向个体婚制过渡以前,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摩尔根在这样追溯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大多数同行一致,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种原始状态,早在上一个世纪就有人谈过,不过只是一般谈谈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且到历史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态的痕迹[38],——这是他的伟大功绩之一。现在我们知道,他所找出的这些痕迹,使我们并不是返回到杂乱性交关系的社会阶段,而只是返回到晚近得多的一个形式,即群婚制。那个原始社会阶段,即使确实存在过的话,也是属于非常遥远的时代,以致在社会的化石中间,在落后了的蒙昧人中间,未必可以找到它在过去存在的直接证据了。巴霍芬的功绩,就在于他把这个问题着重提了出来进行研究。[注:巴霍芬把这种原始状态叫做杂婚,从而表明,他是多么不了解他所发现的,或者正确些说,他所猜到的东西。希腊人使用杂婚这个名词,是表示未婚男子或过个体婚生活的男子跟未婚的女子的性关系;这种情况,总是以一定的婚姻形式的存在为前提,在这个形式之外发生这种关系;并且至少包含着已有可能发生的卖淫。这个名词,从来没有在别的意义上使用过,我和摩尔根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它的。巴霍芬的极端重要的发现,到处都被他的幻想——即认为历史上发生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总是起源于当时人们的宗教观念,而不是起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弄得神秘化了,令人难以置信。]近年来,[注:这一段和“血缘家庭”(见本卷第49页)那一节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人们想使人类免去这一“耻辱”。在这里,人们不仅以缺乏任何直接的证据为口实,而且还特别引用其他动物界的例子;从其他动物界里,勒土尔诺(“婚姻和家庭之进化”1888年版[39])搜集了许多事实,表明完全杂乱的性交关系在这里也是较低级发展阶段上的东西。但是,我从这一切事实中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它们对于人类及其原始生活条件绝对证明不了任何东西。脊椎动物长期的成对同居,用生理的原因足以说明:例如,在鸟类方面,是由于雌鸟在孵卵期间需要扶助;但是鸟类方面的牢固的一夫一妻制的例子,对于人类丝毫不能有所证明,因为人类并非起源于鸟类。如果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末优胜的棕叶就应当属于绦虫了,因为绦虫在其50—200个关节或体节的每一节中都有完备的雌雄性器官,终都在每个体节中自行交合。如果我们限于谈哺乳动物,那末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找出性生活的一切形式——杂交、类似群婚的形式、多妻制、个体婚制;所缺乏的只是多夫制,只有人类才能达到这一点。甚至我们的近亲——猕猴类,在雌雄的配合上也显露了种种可能的差别;如果再缩小范围,仅仅考察一下四种类人猿,那末在这里勒土尔诺只能说,它们有时是一夫一妻制,有时是多偶制,而索绪尔则根据吉罗-特龙的意见,断言它们是一夫一妻制的。[40]最近韦斯特马尔克(“人类婚姻史”1891年伦敦版[41])关于类人猿一夫一妻制的断语,也远不能作为证据。总之,现有的材料都是这样一种性质,以致诚实的勒土尔诺承认:“不过,在哺乳动物中,智力发展的程度和性交关系的形式之间,根本没有严格的关系。”[42]而埃斯潘纳斯(“论动物的社会”1877年版)则率直地说:“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看来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43]从上述一切已经可以看出,我们关于类人猿的家庭集团及其他共居生活集团还几乎没有丝毫确定的知识;现有的材料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这原没有什么稀奇。甚至我们关于蒙昧时代人类部落的一切材料,也是多么矛盾,多么需要批判的检验和精选呵!而观察猿猴社会,比观察人类社会,还要困难得多。因此,凡根据这样绝对不可靠的材料而作的任何结论,目下我们都应该加以驳斥。反之,上面所引的埃斯潘纳斯的论点却给了我们一个比较牢固的支点。高等动物的群和家庭并不是互相补充,而是互相对立的。埃斯潘纳斯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雄性在交尾期内的嫉妒是怎样地削弱或者暂时瓦解任何共居生活的群。“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交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差不多是自然地组成了群……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结须要放松,个体须要重新自由。因此,我们在鸟类中才极少见到有组织的群……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所以能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所以,群的集体感在其发生时的大敌,莫过于家庭的集体感。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说已经发展起来了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那末这只是由于它把起了根本变化的家庭溶化在自身之中才能发生;并且可能正是由于这一点,这些家庭才有可能以后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织起来。”(埃斯潘纳斯“论动物的社会”;转引自吉罗-特龙“婚姻与家庭的起源”1884年版第518—520页)由此可见,动物社会对于推断人类社会确具有某种价值,——但只是反面的价值而已。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形式:多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场合,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者,只许有一个丈夫。雄者的嫉妒,既联系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要受到阻碍。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一种没有武器的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像韦斯特马尔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那样,也还能以不多的数量勉强活下去。但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从现今类人猿那样的生活条件向人的状态过渡,是根本无法解释的;这种类人猿给我们的印象,勿宁说是一种正在逐渐灭绝的、至少也是处于衰落状态的脱离正轨的旁系。只此一点,已足以使人推翻把它们的家庭形式同原始人类的家庭形式相提并论的任何说法了。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切嫉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不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都伴有特殊的复杂情况,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性交关系的形式,从而归根结蒂使我们追溯到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的时期,这样,动物婚姻形式的引证,就使我们恰好回到这些引证本来要使我们永远离开的那一点上去了。那末,所谓杂乱的性交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例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我们已经看到,由于嫉妒而造成的限制是怎样崩溃的。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嫉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1875年版第1卷[44])证明,白令海峡沿岸的加惟基人、阿拉斯加附近的科迪亚克岛上的人、英属北美内地的提纳人,都有这种关系;勒土尔诺也提出了关于印第安赤北韦人、智利的库库人、加勒比人、印度支那半岛的克伦人的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关于帕提亚人、波斯人、斯基台人、匈奴人等的故事,在这里就不必说了。在血亲婚配尚未发现之前(这的确是一种发现,而且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发现),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交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大的惊愕;甚至年逾六十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嫁给一个三十来岁的青年男子。不过,如果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家庭形式上抛弃那种与它们有关的血亲婚配的观念,——这种观念跟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是跟它们直接冲突的,——那末我们就得出一种只能叫做杂乱的性交关系的形式了。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这种关系的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乱得毫无秩序的。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像现在甚至在群婚制中在大多数场合也有的那样,决不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果说韦斯特马尔克(他是最近的一个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把两性在生孩子以前成对同居的一切场合,都叫做婚姻,那末就应该说,这种婚姻也是完全可以在杂乱的性交关系状态下发生的,它跟杂乱状态,即没有由习俗规定的对性交关系的限制那种状态并不矛盾。当然,韦斯特马尔克是从如下的观点出发的,他认为:“杂交状态包含着对个人爱好的压抑”,因而“卖淫是这种状态的最真实的形式”[45]。而我却以为,如果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那便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我们在研究群婚时,再来谈这个问题吧。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1.血缘家庭
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做自然而然的事。[注:马克思在1882年春季所写的一封信中[46],以最严厉的语调,批评瓦格纳的“尼贝龙根”歌词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歌词中说:“谁曾听说哥哥抱着妹妹做新娘?”[47]瓦格纳的这些“色情之神”,完全以现代方式,用一些血亲婚配的事情使自己的风流勾当更加耸人听闻;马克思对此回答道:“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在1884年版上加的注。)
瓦格纳的一位法国友人和崇拜者,不同意这个注,说在瓦格纳所根据的“老艾达”中,在“厄革斯德列克”中,洛基就曾指责弗莱雅说:“在诸神面前,你拥抱自己的哥哥。”似乎由此就可以看出,兄弟和姊妹结婚在那时候已经被禁止。不过,“厄革斯德列克”乃是对古代神话的信仰已经完全丧失的那一时代的表现;这是纯粹琉善式的对神的讽刺。要是作为靡菲斯特斐勒司的洛基在这里对弗莱雅作了这样的指责,那末这倒是反驳了瓦格纳了。而且,在后边数行诗中,洛基对尼奥德尔说:“你同你的妹妹生了一个(这样的)儿子”(vidh systur thinni gaztu slikan mög)[48]。尼奥德尔本不是亚萨神,而是瓦那神,所以他在“英格林加传说”中说,兄弟和姊妹结婚,在瓦那国是很普通的,但在亚萨神中间并不如此。[49]这大概是表明,瓦那神是比亚萨神更古的神。无论如何,尼奥德尔是作为同亚萨神一样的神生活在亚萨神中间的,因此,“厄革斯德列克”勿宁说是证明,在挪威的关于诸神的传说产生的时代,兄弟和姊妹结婚至少在诸神之间尚未引起任何憎恶。要是想为瓦格纳辩护,引用“艾达”倒不如引用歌德,歌德在关于神和舞妓的叙事诗中,说到妇女在寺院献身的宗教义务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过于把这种风俗习惯比作现代的卖淫了。(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补加的注。)]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蒙昧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子来。不过,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同时,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也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种发展要求以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
2.普那路亚家庭
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注:“大概”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下,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一进步可以作为
“自然选择原则是在怎样发生作用的最好例证”[50]。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强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庭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当确定的。不过,一旦发生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不许有性交关系的观念,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种新的家庭公社这时不一定要同家族集团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他们也不必再成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谓associé〔伙伴〕。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路亚。这是家庭结构的古典形式;这种形式后来又经历了一系列改变,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亲属等级。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依然是我母亲的子女,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子女,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姊妹;但是我母亲的兄弟的子女,现在都是我母亲的内姪和内姪女,我父亲的姊妹的子女,现在都是我父亲的外甥和外甥女,而他们全都是我的表兄弟和表姊妹了。因为,固然我母亲的姊妹的丈夫们依然是我母亲的丈夫们,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们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妻子们——即使事实上不总是如此,在法理上却是如此——,但由于社会对于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的非难,结果就使兄弟姊妹的子女(本来是毫无差别地被承认为兄弟姊妹的)划分为两类:有一些人像过去一样,相互之间依然是(血统较远的)兄弟姊妹,另一些人即一方面兄弟的子女和另一方面姊妹的子女,已经不能再成为兄弟姊妹,已经不能再有共同的双亲了——无论是共同的父亲,共同的母亲,或是共同的父母;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发生了分为外甥和外甥女、内姪和内姪女、表兄弟和表姊妹这些类别的必要,而这些类别在从前的家庭制度之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在以某种个体婚制为基础的任何家庭形式下,似乎是极其荒诞的事情,现在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连最细微的地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和自然的根据。普那路亚家庭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注:“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至少也应该和美洲的亲属制度同样流行过。如果波利尼西亚的虔诚的传教士,像美洲早先的西班牙修道士一样,能够在这种反基督教的关系中看出一种比简单的“丑事”[注:被巴霍芬认为是他发现的,杂乱的性交关系(他把这种性交关系叫做“污泥生殖”[《Sumpfzeugung》])的遗迹[51],是来自群婚制的,现在关于这一点再不容怀疑了。“如果巴霍芬认为这种‘普那路亚’婚姻是‘非法的’,那末,那一时代的人也许要认为今日从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近的和远的,大多数都是血亲婚配,正如亲兄弟和亲姊妹之间的结婚一样。”(马克思语)[52]]更重要的东西,那末,大概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都可以找到这种已被证明确实存在于夏威夷群岛上的家庭形式。如果说,凯撒曾告诉我们说,当时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布列吞人,“每十个或十二个男子共妻,而且多半是兄弟和兄弟,父母和子女”[53],那末,这最好解释为群婚[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野蛮时代的母亲不会有十个至十二个这样年龄的儿子,以致可以有共同的妻子们;而跟普那路亚家庭相适应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却能提供好多兄弟,因为每个男子的一切血统近的和远的兄弟都是他的兄弟。凯撒所谓“父母和子女”,大概是弄错了;在这个制度下,固然还没有绝对排除父亲和儿子或母亲和女儿属于同一婚姻集团的可能性,但是却不许父亲和女儿或母亲和儿子处在同一婚姻集团内。同样,从这种群婚形式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注:“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出发,最容易说明希罗多德及其他古代著作家关于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共妻情况的叙述。这也可以说明沃森和凯(“印度的居民”[54])所叙述的关于奥德(在恒河以北)的蒂库尔人的情况,即:“他们共同地生活〈即在性交关系上〉在大公社中,差不多毫无差别,要是他们之间有二人被视为夫妻,那末,这种关系只不过是名义上的。”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诚然,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氏族的出发点[55]:澳大利亚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庭,而只有更粗野的群婚形式。[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而只有更粗野的群婚形式”,而是“他们的组织具有十分个别的性质,我们无须加以注意”。——编者注]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末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所以巴霍芬的第二个大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发现了这一点。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随着时间的进展而由此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仍然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取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即由一群姊妹——同胞的和血统较远的,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远的姊妹——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们的丈夫)所组成的集团来看,那末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由于出自同一个女祖先,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已经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祖先的,因而也不包括在后来成为氏族的这个血缘亲属集团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谈到。不过,我们既然看到氏族不仅是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那末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证实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的和文明的民族中,几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这种家庭形式。[注:以下直到“对偶家庭”那一段(见本卷第57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当摩尔根写他的著作的时候,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还是非常有限的。仅略略知道那组织为级别的澳大利亚人实行群婚,此外就是摩尔根早在1871年发表了他所得到的关于夏威夷普那路亚家庭的材料[56]。普那路亚家庭,一方面,对美洲印第安人中盛行的亲属制度(这一制度曾经作为摩尔根的全部研究的出发点)做了完备的说明;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个可以引出母权制氏族的现成的出发点;最后,它乃是比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更高的一个发展阶段。因此,摩尔根把这个形式看做必然先于对偶婚存在的一个发展阶段,并且认定它普遍流行在更早的时代,这是可以理解的。自从我们了解了群婚的一系列其他形式以后,现在才知道摩尔根在这里走得太远了。不过,他仍然很幸运,在他的普那路亚家庭中碰到了最高的、典型的群婚形式,亦即可以用来最容易地说明向更高形式过渡的那种形式。使我们的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劳里默·法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古典地区——澳大利亚,对群婚做了多年的研究。[57]他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限制以外,不论年龄上的差别或亲近的血缘亲属关系,都不能成为性交关系的阻碍。对克洛基的任何男子说来,库米德的每个女子都是他的当然的妻子,但是,他自己的女儿,既是库米德女性所生,根据母权制也是库米德,所以,她生来就是每个克洛基男人的妻子,从而也是自己父亲的妻子。不论如何,我们所知道的那种级别组织,对于这一点是没有设下任何障碍的。所以,或者是在这种组织发生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血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看做怎样特别可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后面这一种情况,比较可信。据我所知,在澳大利亚,父母和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还没有人提到过;而比较晚一些的外婚形式,即母权制氏族,照例也默然以禁止这种关系为前提,把这种禁例看做一种在氏族产生时就已存在的事情。两个级别的制度,除了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以外,在更靠东部的达令河流域和东北部的昆士兰也是有的,所以,这个制度通行颇广。它只排除母方兄弟姊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母方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同一级别的;反之,姊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能相互结婚。进一步阻止血亲婚配的办法,可以在新南威尔士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部落中间看到,在那里,两个最初的级别分成四个,而这四个级别之中每一级别全体又都跟其他某一个一定的级别结婚。最初的两个级别生来就互为夫妻;根据母亲属于第一或第二级别,她的子女就属于第三或第四级别;这后两个同样互相结婚的级别,其子女又加入第一和第二级别。这样,一代总是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下一代则属于第三和第四级别,第三代又重新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根据这一制度,兄弟姊妹的子女(母方的)不得为夫妻,但是兄弟姊妹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这一特别而复杂的制度,由于母权制氏族的插入——无论如何是在较后的时期——而更加复杂。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研讨这个了。这样,我们看到,阻止血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然而这是本能地自发地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群婚在澳大利亚还是一种级别婚,它是往往分布于全大陆的整个一级别的男子和同样广布的一级别的女子的群众性夫妻关系,——这种群婚,如果加以详细的观察,决不像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描绘的那样可怕。相反地,过了许多年以后,人们才仅仅开始猜测到有这种婚姻存在,只是不久以前才又对它争论起来。在皮相的观察者看来,它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而在某些地方则是间或有通奸行为的多妻制。只有像法森和豪伊特那样,花费许多年工夫,才能在这些婚姻关系(普通的欧洲人喜欢在这些婚姻关系的实践中看到某种类似他的故乡现有的婚姻关系)中发现一种调节法则,根据这种法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黑人在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以在一个个地方或一个个部落里,找到没有一点反抗和怨恨地甘愿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愿意让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法纪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法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他们彼此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法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交关系。甚至在经常抢劫妇女的地方(某些地方还把这当作通例),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法则。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交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末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首先消失的是什么——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像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后者则是以比较牢固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这两种婚姻形式之间,我们无疑还会发现某些中间阶段;在这里,目下摆在我们面前的还是一个刚刚敞开而尚未有人进入的研究领域。
3.对偶家庭
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传教士头脑中的混乱,这些传教士们有时把群婚[注:在1884年版中,这一句和前一句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看做一种杂乱的共妻,有时又把群婚看做一种任意的通奸。但是,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类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情况更加向前发展了。这样,我们就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承认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数百种。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58]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由此可见,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体婚制的发生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是多么没有关系了。所有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在以前的各种家庭形式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女子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但是苏格兰的学究麦克伦南,却根据这些仅仅是有关求妻方法的迹象,虚构了他所谓的“抢劫婚姻”和“买卖婚姻”这两种特殊的家庭。此外,在美洲印第安人和其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民族中间,缔结婚姻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事情(甚至往往不同他们商量),而是他们的母亲的事情。这样,订婚的往往是两个彼此全不相识的人,只是到婚期临近时,才告诉他们业已订婚。在婚礼之前,新郎赠送礼物给新娘的同氏族亲属(即新娘的母方亲属,而不是她的父亲和父亲的亲属);这种礼物算是被出让的女儿的赎金。婚姻可以根据夫妇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例如在易洛魁人中,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社会舆论;在夫妇不和时,双方的同氏族亲属便出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实行离婚,而且,子女仍归妻方,以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但是共产制家庭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庭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社会发展初期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我们从十八世纪启蒙时代所继承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这种地位到了对偶婚时期是怎样的情形,可以由在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中做过多年传教士的阿瑟·莱特作证明。他说:“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屋〈包含几个家庭的共产制家庭经济〉中的时候……那里总是由某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兰〈氏族〉中得到丈夫的……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甚至不敢有反抗的企图;家对于他变成了地狱,除了回到自己的克兰〈氏族〉去或在别的克兰内重新结婚(大多如此)以外,再也没有别的出路。妇女在克兰〈氏族〉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有很大的权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撤换酋长,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59]在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全体或大多数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属于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这种妇女统治的发现,乃是巴霍芬的第三个功绩。——为补充起见,我还要指出:旅行家和传教士关于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妇女都担负奇重工作的报告,同上面所说的并不矛盾。决定两性间的分工的原因,是同决定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完全不同的。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常常对妇女怀着比我们欧洲人更多的真正尊敬。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做真正的贵妇人(ladyfrowa,Frau=夫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是如此。要弄清现在美洲的群婚[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是否已完全被对偶婚所排除的问题,必须更加仔细地研究一下还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的西北部民族、特别是南美的各民族。关于后者,流传着各种各样的随便性交的事例,使人很难设想在这里旧时的群婚已经完全克服。[注:这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无论如何,群婚的遗迹还是没有完全消失的。在北美的至少四十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则有一些节日,在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进行不加区别的性交[60]。显然,这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的共同妻子的时代,还保存着一点朦胧的记忆。[注:以下直到“对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见本卷第64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在1884年版中,这一段的结尾是如下一段被恩格斯在1891年版中部分地利用又部分地删节了的文字:“古代世界的这类实践的遗迹是众所周知的,例如,腓尼基姑娘在阿斯塔尔塔节在寺庙中献身于过路男人的风俗;甚至中世纪的初夜权,也是大概由于克尔特氏族〈克兰〉而保持下来了的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尽管德国的新浪漫派竭力抹煞这个事实,初夜权却极其顽强地存在着”。——编者注]这种习俗在澳大利亚仍然盛行着。有些民族中,还有这种情形,即男性长者,酋长和巫师,利用共妻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自己独占大多数妇女;但是,他们在一定节日和民众大集会时,必须恢复以前的共妻制,让自己的妻子去和年轻的男子们寻乐。韦斯特马尔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第28—29页,举了许多例子,表明在印度的霍人、桑塔尔人、潘札人和科塔尔人部落中,在某些非洲民族和其他民族中,都有这种定期的沙特恩节[61],即在一个短时期内重新恢复旧时的自由的性交关系。奇怪的是,韦斯特马尔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说这并不是他所否认的群婚的残余,而是原始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的交尾期的残余。在这里,我们便接触到了巴霍芬的第四个伟大的发现:广泛流行的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形式。被巴霍芬说成是对违反古代神戒的赎罪,即妇女用以赎买贞操权利的赎罪,事实上不过是对一种赎身办法的神秘化的说法,妇女用这种办法,把自己从古时存在过的共夫制之下赎出来,而获得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这种赎身,是一种有限制的献身:巴比伦的女子每年须有一次在米莉塔庙里献身给男子;其他前亚细亚各民族把自己的姑娘送到阿娜伊蒂斯庙去住好几年,让她们在那里同自己的意中人进行自由恋爱,然后才允许她们结婚;穿上宗教外衣的类似的风俗,差不多在地中海和恒河之间的所有亚洲民族中间都可遇到。为赎身而做出的赎罪牺牲,随着时间的进展而愈来愈轻,正如巴霍芬已经指出的:“年年提供的这种牺牲,让位于一次的供奉;从前是妇人的杂婚制,现在是姑娘的杂婚制;从前是在结婚后进行,现在是在结婚前进行;从前是不加区别地献身于任何人,现在是只献身于某些一定的人了。”(“母权论”第XIX页)在其他民族中,没有这种宗教的外衣:在有些民族中——在古代有色雷斯人、克尔特人等,在现代则有印度的许多土著居民、马来亚各民族、太平洋地区的岛民,和许多美洲印第安人——姑娘在出嫁以前,都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特别是在南美洲,差不多到处都是如此,只要到过该大陆内地的人,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例如,阿加西斯(“巴西旅行记”1886年波士顿和纽约版第266页[62])曾经谈到一个印第安人世系的富有家庭。当他被介绍同这一家的女儿认识时,他问到她的父亲,意思是指她母亲的丈夫,一个正在参加对巴拉圭战争的军官,但是母亲含笑回答道:Naõ tem pai,é filha da fortuna——她没有父亲,她是一个偶然生的孩子。“印第安妇女或混血种妇女,总是这样毫不害羞、毫无愧悔地谈到她们的非婚生子女;这完全不是例外,似乎倒是相反的情形才是例外。孩子们……往往只知道母亲,因为一切的照顾和责任都落在她的身上;他们对于父亲却毫无所知;看来妇女也从来没有想到她或她的子女对他有什么要求。”在这里使文明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按照母权制和在群婚制却是一种通例。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巴利阿里群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时都是如此;而在阿比西尼亚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竭力掩饰这一事实,但这种jus primae noctis〔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班克罗夫特“土著民族”第1卷第81页)、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同上,第584页)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克尔特人的各个国家中,例如在阿腊贡;在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传下来的。在加斯梯里亚,农民虽然从来没有成为农奴,但在阿腊贡却盛行过极丑恶的农奴制,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做出裁决为止[63]。在这个文件中说:“兹决定并宣告,上述领主〈senyors,男爵〉……亦不得在农民娶妻时与其妻同睡第一夜,或在结婚之夜,当新娘躺在床上时,跨越该床及该女子,作为自己统治的标志;上述领主亦不得违反农民的女儿或儿子的意志去差使他们,无论偿付报酬与否。”(据祖根海姆“农奴制度”1861年彼得堡版第355页上的卡塔卢尼亚语原文。[64])其次,巴霍芬坚决地断定,从他所谓的“杂婚制”或“污泥生殖”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对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只有个别地方是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正如群婚之于蒙昧时代,一夫一妻制之于文明时代一样。要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除了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之外,还需要有别的原因。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末,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我们现在撇开美洲这个对偶家庭的古典地区不谈吧。没有任何迹象可以使我们做出结论说,在美洲曾经发展起更高级的家庭形式,或者在美洲被发现和被征服以前,在这里的什么地方曾经存在过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旧大陆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在旧大陆,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产生了全新的社会关系。直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固定的财富差不多只限于住房、衣服、粗糙的装饰品以及获得食物和制作食物的工具:小船、武器、最简单的家庭用具。天天都要重新获得食物。现在,日益前进的游牧民族——住在印度五河和恒河地区,以及当时水草更丰富的奥克苏斯河和亚克萨尔特河流域的雅利安人,住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的闪米特人——已经有了马、骆驼、驴、牛、绵羊、山羊和猪等畜群,这些财产,只须加以看管和最简单的照顾,就可以愈来愈多地繁殖起来,供给非常充裕的乳肉食物。以前一切获取食物的方法,现在都退居次要地位了;打猎在从前曾经是必需的,如今也成为一种消遣了。但是,这些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发展起来了。很难说,亚伯拉罕族长被所谓摩西一经的作者看做畜群的占有者,究竟是由于他作为家庭公社首领所拥有的权利,还是由于他作为实际上世袭的氏族首长而具有的地位。只有一点没有疑问,那就是我们不应该把他设想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其次,没有疑问的是,在成文历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一家之长的特殊财产[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特殊财产”,而是“私有财产”。——编者注],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因为这时奴隶制度也已经发明了。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没有用处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杀死或者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残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生产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余额。随着牧畜、金属加工、纺织以及田间耕作的采用,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家庭所有”,而是“私人所有”。——编者注]以后。家庭并不像牲畜那样迅速地繁殖起来,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了这个目的,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何况这些敌人像牲畜一样,也是很容易繁殖的。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注:“各个家庭”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奴隶的所有者。但是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他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为关于继承问题有如下的情形。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制度,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实践上大概就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子女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许继承的。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像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这一革命在文化民族中是怎样和在何时发生的,我们毫无所知。它是完全属于史前时代的事。不过这一革命确实发生过,关于这一点,特别是巴霍芬所搜集的关于母权制的许多遗迹的材料可以充分证明;至于这一革命是怎样容易地完成的,可以从许多印第安部落的例子上看出来;在那里,部分地由于日益增长的财富和改变了的生活方式(从森林移居大草原)的影响,部分地由于文明和传教士的道德上的影响,这一革命不久以前方才发生,现在还在进行。在密苏里河流域的八个部落中,有六个是实行男系世系和男系继承权的,只有两个还按女系。在肖尼人、迈阿米人和德拉韦人各部落中,已形成一种习俗,即用父亲氏族的族姓之一来给子女取名字,用这种方法把他们列入父亲的氏族,以便他们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诡辩法!当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马克思语)[65]因此,就发生了一个不可救药的混乱,这种混乱只有通过向父权制的过渡才能消除,而且确实这样部分地被消除了。“一般说来,这似乎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马克思语)[66]至于[注:由此到本段结束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研究比较法的法学家们对这一过渡在旧大陆的各文化民族中是如何完成的说法,——当然几乎全部只是一些假说而已,——见马·柯瓦列夫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1890年斯德哥尔摩版[67]。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伪善地粉饰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却是丝毫也没有消除的。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关于这一点后边再讲),而是“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在闪米特类型的家庭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而整个组织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照管畜群”[68]。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Familia〔家庭〕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还在盖尤斯时代,familia,id est patrimonium(家庭,即遗产),就是按遗嘱传授的。这一用语是罗马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因此,这一用语并不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间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雅利安意大利人同希腊人分离以后发生的。”[69]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70]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注:以下直到“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见本卷第72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历史的领域,同时也进入那比较法学能给我们以很大帮助的领域了。而比较法学在这里也确实促成了重大的进步。我们感谢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1890年斯德哥尔摩版第60—100页),他向我们证明了,今天我们在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中还可以见到的那种称为Zádruga〔扎德鲁加〕(大意为大家庭)和Bratstvo(胞族社)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以及在东方各民族中所见到的那种形式有所改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至少对于旧大陆各文化民族说来,对于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说来,这一点看来是已经得到证明了。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的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账目,并对账目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不一定是最年长者。妇女和她们的工作受主妇领导,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妻子。主妇在公社姑娘择婿时,也起着重要的,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最后的决定,对公社成员间的争端进行裁判,以及对比较重大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等做出决定。只是在大约十年以前,才证明了在俄国也还继续存在着这种大家庭公社[71];现在大家都承认,这种家庭公社,像农村公社一样在俄国的民间习俗中深深地扎下了根子。在俄罗斯最古的法典——即雅罗斯拉夫的“真理”[72]中,曾经提到它们,其名称(vervj)和达尔马戚亚法典[73]中所用的相同;在波兰和捷克的史料中,也可以找到它们。根据霍伊斯勒(“德意志私法制度”[74])的意见,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初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或者说几个个体家庭所构成的、并且往往还包括许多非自由人的“家庭公社”。罗马的家庭也被归在这种类型以内,因此,家长的绝对权力,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对家长的无权地位,近来是受到很大怀疑的。在爱尔兰的克尔特人中,大概也存在过类似的家庭公社;在法国的尼韦尔内,直到法国革命时期,这种家庭公社还以parçonneries为名称保存着;而在法兰斯孔太,它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消失。在卢昂地区(在索恩—卢瓦尔省),还可以见到巨大的农民住房,中间是公用的很高的、直达屋顶的大厅,四周是卧室,由六级至八级的梯子登入,在这里住着同一家庭的好几代人。在印度,实行共同耕作的家庭公社,在亚历山大大帝时代奈阿尔科斯[75]就已经提到过,它今天也还存在于原来那些地方,即旁遮普和该国的整个西北部。在高加索,柯瓦列夫斯基本人就可以证明这种家庭公社的存在。在阿尔及利亚,它还存在于卡比尔人中间。甚至在美洲,它大概也曾经存在过;苏里塔所记述的古墨西哥的《calpullis》[76],人们就想把它看做是家庭公社;而库诺夫(“外国”杂志1890年第42—44期)[77]十分清楚地证明,在秘鲁被征服时,存在过一种类似马尔克制度的东西(而且很奇怪,这种马尔克也叫做marca),实行定期的重新分配土地,从而实行土地的个体耕作。无论如何,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现在就具有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对于它在旧大陆各文化民族和其他若干民族中,在从母权制家庭向个体家庭的过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能有所怀疑了。在以后的阐述中,我们还要说到柯瓦列夫斯基所作的进一步的结论,即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一个过渡阶段;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就是从这个过渡阶段中发展起来的。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夫一妻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此,由于被多妻制所排除的男子并不能向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成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几个儿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人一妻为满足。现在整个东方还是如此;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印度和西藏的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关于它起源于群婚[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而在实践上,多夫制的容让性看来要比伊斯兰教徒的富于嫉妒的后房制度大得多。例如至少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奇怪的是,麦克伦南在叙述这种婚姻俱乐部时(其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几个俱乐部),竟没有发现俱乐部婚姻这个新的范畴。不过,这种婚姻俱乐部的风俗,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恰好相反,正如吉罗-特龙所已经指出的,这只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注:最后一句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
4.一夫一妻制家庭
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这一点至少有习俗作保证(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明确地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妇带到家里来[78]);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愈来愈广泛;如果妻子回想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这种新的家庭形式的最严酷的例子,我们在希腊人中间可以看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79],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时期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降低了。[注:在1884年版中,这句话的末尾是这样的:“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处于半幽禁的地位,以便保证子女确凿可靠地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以下直到“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见本卷第77页)以前的一段文字,除利用了1884年版中原有的几句话以外,几乎完全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只要读一下“奥德赛”,就可以看到特里曼珠是怎样打断他母亲的话并迫使她缄默。[80]在荷马的史诗中,被俘虏的年轻妇女都成了胜利者的肉欲的牺牲品;军事首领们按照他们的军阶依次选择其中的最美丽者;大家也知道全部“伊利亚特”都是以阿基里斯和亚加米农二人争夺这样一个女奴隶的纠纷为中心的。荷马的史诗每提到一个重要的英雄,都要讲到同他共享帐篷和枕席的被俘的姑娘。这些姑娘也被带回胜利者的故乡和家里去同居,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亚加米农对珈桑德拉就是这样做的[81];同这些女奴隶所生的儿子可以得到父亲遗产的一小部分,并被认为是自由民;特夫克尔就是铁拉孟的这样一个非婚生的儿子,他可以按父名给自己取名字的。对于正式的妻子,则要她容忍这一切,要她自己严格保持贞操和夫妻的忠诚。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文明时代的妇女更受尊敬,但是归根结蒂,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主要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这些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谈到较后时期的希腊人,应该把多立斯人同伊奥尼亚人区别开来。前者以斯巴达为典范,他们的婚姻关系在许多方面甚至比荷马本人所描写的婚姻关系还要古老。在斯巴达,是一种由国家根据当地的观点而改变了的对偶婚制,这种对偶婚制在许多方面还像群婚。不育子女的婚姻可以解除:国王阿拿克散德里德(公元前560年)由于妻子不育,另娶了一个,有着两个家庭;大约在同一时期,国王阿里斯东曾有两个妻子不育,便娶了第三个,而把前两人中的一个退了。另一方面,几个兄弟可以有一个共同的妻子;一个人如果喜欢自己朋友的妻子,就可以和那个朋友共同享有她,而把自己的妻子交给一个像俾斯麦所说的壮健的“种马”去支配,即使这个家伙本人并不属于公民之列,也认为是合乎体统的事情。在普卢塔克的作品中,有一个地方谈到一个斯巴达妇女,叫一个向她求爱的人,去取得她的丈夫的许可,按照舍曼的看法,可以认为在习俗上甚至存在着更大的自由。[82]所以,真正的通奸,妻背夫不贞,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另一方面,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自居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83]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在这些条件下,斯巴达的妇女自然要比其他希腊妇女占着受人尊敬得多的地位。斯巴达的妇女和一部分优秀的雅典艺妓,在希腊,是受古人尊崇并认为她们的言行是值得记载的唯一的妇女。我们看到,在以雅典人为代表的伊奥尼亚人中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姑娘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一点读写而已。她们过着差不多是幽居的生活,只能同别的妇女有所交往。妇女所住的房间是在家中的单独一部分,在楼上或者在后屋中,男子,特别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如果有男子来到家里,妇女就躲到那里去。妇女没有女奴隶作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实际上受着严格的监视;阿里斯托芬曾经提到摩罗西安狗,说人们饲养它们是为了吓走通奸者[84],而且,至少在亚洲各城市,还用阉人来监视妇女,早在希罗多德时代,在希沃斯岛上就制造这种阉人出售,据瓦克斯穆特说,并不是只卖给野蛮人[85]。在欧里庇得斯的作品中,妻子被称为oikurema[86],即用来照管家务的一种物件(这个词是一个中性名词),所以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丈夫从事竞技运动和公共事业,而妻子不许参加;此外,丈夫还常常有女奴隶供他使用;而在雅典的全盛时期,对他来说广泛盛行至少是受国家保护的卖淫。超群出众的希腊妇女,正是在这种卖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她们由于才智和艺术趣味而高出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妇女的一般水平之上,正如斯巴达妇女由于性格而高出一般水平之上一样。但是,在做妇人之前,必须先当艺妓,这种情况成了对雅典家庭的最严厉的非难。这种雅典家庭随着时间的进展,成了一种范例,不仅其余的伊奥尼亚人,而且宗主国和殖民地的所有希腊人都逐渐按照这种范例来建立他们的家庭关系。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希腊妇女仍然常常可以找到欺瞒自己丈夫的机会,而耻于向自己的妻子表示任何爱情的丈夫,就同艺妓纵情取乐;但对妇女的侮辱,却在男子身上得到了报复,而侮辱了男子本身,直到他们堕落到违反自然地玩弄男童,并且用加尼米德的神话使他们的神以及他们自己都受到侮辱为止。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能做的考察,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经济条件”,而是“社会条件”;从“即以私有制”起的后半句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在其他方面,个体婚制对希腊人说来就是一种负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对神、对国家和对自己祖先的义务。在雅典,法律不仅规定必须结婚,而且规定丈夫必须履行一定的最低限度的所谓夫妇义务[注:最后一句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所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87]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旧的婚姻制度,虽然由于普那路亚集团的逐渐消亡而缩小到更加狭小的范围内,但仍然围绕着正在向前发展的家庭,并且伴随着它直到文明时代的最初期……这种旧制度最后终于消失在新的杂婚形式中,这种新的杂婚形式在文明时代仍然伴随着人类,就像一个暗影一般罩在家庭上面。”[88]摩尔根所说的杂婚制,是指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交关系,这种性交关系,大家知道,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盛行于整个文明时代,而且日益变为公开的卖淫了。[注:以下直到“杂婚制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见本卷第79页)以前的一段文字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这种杂婚制直接起源于群婚制,起源于妇女为赎买贞操权利而作的献身牺牲。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阿尔明尼亚的阿娜伊蒂斯庙、科林斯的阿芙罗狄蒂庙的庙奴[89],以及印度神庙中的宗教舞女,即所谓Bajaderen(葡萄牙语bailadeira——舞女一词的讹误),都是最初的娼妓。这种献身起初是每个妇女的义务,后来便只由这些女尼代替其他所有妇女来实行了。在其他各民族中,这种杂婚制起源于允许姑娘们在结婚前有性的自由,因此也是群婚制的残余,只不过这种残余是通过其他途径传到今天的。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的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由此可见,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自相矛盾的一样: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另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杂婚制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在实际上不仅被容忍而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杂婚制,在口头上是受到非难的。但是实际上,这种非难决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排除出去,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但是,在一夫一妻制内部第二种矛盾也因此而发展起来了。同靠杂婚制取乐的丈夫并存的还有一个被遗弃的妻子。[注:这句话和前一句话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正如吃了半个苹果以后就再不能有一个整苹果一样,没有矛盾的另一面,就不可能有矛盾的这一面。尽管如此,男子的想法似乎仍然不是这样,直到他们的妻子教训了他们,使他们更明白为止。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男子获得了对妇女的胜利,但是桂冠是由失败者宽宏大量地给胜利者加上的。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杂婚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像从前一样,至多只能依据道德的信念;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无法解决的矛盾,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在第三一二条规定:《L'enfant conçu pendant le mariage a pourpère le mari》——“凡在结婚以后怀胎的婴儿,以该夫为父”。个体婚制三千年来存在的最后结果,便是如此。这样,在个体家庭中,在它仍然忠实于自己的历史起源,并且男女之间的冲突由于丈夫的独占统治而明白显露出来的场合,我们就看到了,它是自文明时代起分裂为各个阶级的社会在其中运动着、但是既不能解决又不能克服的那些对立和矛盾的一幅缩图。自然,我在这里所说的,只是指个体婚制的如下一些场合,即夫妻生活确实是按照整个这一制度的最初性质所体现的规则来进行,而妻子反抗丈夫的统治的场合。至于说并不是一切婚姻都是这样进行的,这一点再没有人比德国庸人知道得更清楚了,他不知道怎样做家中的主人,正如他不知道怎样做国家的主人一样,所以,他的妻子有充分权利夺取不配由他掌握的权柄。但是他却自以为,他比他的同样不幸的、比他本人更常遇到恶劣得多的境遇的法国同志要优越得多。不过,个体家庭决不是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具有像希腊人中间所有的那种古典的粗野形式。罗马人作为世界的未来征服者,具有虽不比希腊人细致但比他们远大的见识,在罗马人中间,妇女享有更多的自由和尊敬。罗马的男子认为,妻子的贞操已经由于他对妻子有生杀之权而得到了充分的保证。此外,这里妇女同男子一样,可以自由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个体婚制发展方面的最大进步,无疑是随着德意志人登上历史舞台而发生的,因为在德意志人中间,大概由于他们贫穷的缘故,一夫一妻制在那个时候大概还没有从对偶婚中完全发展起来。我们是根据塔西佗所提到的如下三种情况而得出这个结论的。第一,尽管婚姻十分神圣,——“他们以一个妻子为满足,妇女生活在被贞操防卫起来的环境中”[90],——但是在他们的显贵和部落首长中间仍然盛行多妻制,正如我们在实行对偶婚的美洲人中间看到的情况一样。第二,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他们那里只是在前此不久的时候才得以完成,因为母亲的兄弟——按照母权制是最近的男性的同氏族亲属——在他们那里仍然被认为是比自己的生身父亲更亲近的亲属,这一点也是与美洲印第安人的观点相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所常常说的,他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找到了一把了解我们自己的原始时代的钥匙。第三,在德意志人中间,妇女享有很大的尊敬并且对公共事务也有很大的影响,这是同一夫一妻制所特有的男子的统治直接矛盾的。差不多在这一切方面,德意志人都是与斯巴达人相一致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斯巴达人中间,对偶婚也是没有完全消失的。[注:前半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因此,在这一方面,一个崭新的要素也随着德意志人的出现而获得了世界的统治。在各民族混合的过程中,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一夫一妻制,使丈夫的统治具有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少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典古代所从未有过的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从而就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从一夫一妻制之中——因情况的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它并行,或违反它——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一夫一妻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但是,这个进步无疑是由这样的情况所引起的,即德意志人还生活在对偶家庭中,他们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适应于对偶家庭的妇女地位搬用于一夫一妻制;这一进步决不是由于德意志人的什么传奇性的、神奇的酷爱道德纯洁的癖性所引起的,这种癖性可以归结为:对偶婚制在实际上并不像一夫一妻制那样具有明显的道德的矛盾。反之,德意志人在其迁徙时期,特别是在向东南方,即黑海沿岸草原游牧民族区迁徙时期,在道德上堕落得很厉害,除骑马术以外,他们还从这些游牧民族那里染上了丑恶的反自然的恶习,阿米亚努斯关于泰发耳人,普罗科皮阿斯关于海鲁莱人的叙述就是明显的证明。[91]但是,如果说在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那末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完全或主要是作为夫妇相互的爱而在这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在丈夫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和对偶婚以来的作法相同,——即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所以,第一个出现在历史上的性爱形式,亦即作为热恋,作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热恋,作为性的冲动的最高形式(这正是性爱的特性),而第一个出现的性爱形式,那种中世纪的骑士之爱,就根本不是夫妇之爱。恰好相反,古典方式的、普罗凡斯人的骑士之爱,正是极力要破坏夫妻的忠实,而他们的诗人们又加以歌颂的。《Albas》,用德文来说就是破晓歌,成了普罗凡斯爱情诗的精华。[92]它用热烈的笔调描写骑士怎样睡在他的情人——别人的妻子——的床上,门外站着侍卫,一见晨曦(alba)初上,便通知骑士,使他能悄悄地溜走,而不被人发觉;接着是叙述离别的情景,这是歌词的最高潮。北部法兰西人和堂堂的德意志人,也学到了这种诗体和与它相适应的骑士爱的方式,而我们的老沃尔弗拉姆·冯·埃申巴赫也以这种挑逗性的主题留下了三首美妙的诗歌,我觉得这些诗歌比他的三篇很长的英雄诗更好。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相反地,在各个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恋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根据新教伪善的精神,为了体面,也经常以此为前提。在这里,丈夫实行杂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少些。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前仍然是同样的人,而各个新教国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数都是些庸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夫妇同居罢了。小说就是这两种婚姻方式的最好的镜子:法国的小说是天主教婚姻的镜子;德国的[注:在1884年版中是:“德国的和瑞典的”。——编者注]小说是新教婚姻的镜子。在两种场合,“他都有所得”;在德国小说中是青年得到了少女;在法国小说中是丈夫得到了绿帽子。两者之中究竟谁的处境更坏,不是常常都可以弄清楚的。因此,法国资产者害怕德国小说的枯燥,正如德国的庸人害怕法国小说的“不道德”一样。可是,最近,自从“柏林成为世界都市”以来,德国小说也开始不那么胆怯地描写当地早就为人所知的杂婚和通奸了。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注:以下直到“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以前的一段文字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所以,傅立叶的一句话,可适用于一切权衡利害的婚姻,他说:“正如在文法上两个否定构成一个肯定一样,在婚姻道德上两个卖淫则构成一种美德。”[93]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可能成为并且确实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不过,在这里,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刺激了。况且,在这里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维护男子统治的资产阶级法权,只是为了有产者和为了他们同无产者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是要钱的,而因为工人贫穷的缘故,它对于工人对他的妻子的关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此外,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一夫一妻制出现以来就扎下了根的对妻子的虐待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的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即使在最热烈的爱情和双方都保持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宗教的和世俗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了。所以,一夫一妻制的经常伴侣——杂婚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妻子事实上收回了离婚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注:这一章以下的所有文字,除了最后一段,即以“现在让我们再回过来谈摩尔根吧”(见本卷第97页)开始那一段以外,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诚然,我们的法学家认为,立法的进步使妇女愈来愈失去申诉不平的任何根据。现代各文明国家的立法愈来愈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两种要求都能彻底实现,那末妇女就有了她们所能希望的一切了。这种纯法律的论据,同激进的共和派资产者用来击退和安抚无产者的论据完全一致。劳动契约仿佛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但是,这种契约的缔结之所以被认为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法律在纸面上规定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已。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而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任何一方没有明白表示抛弃自己的权利,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抛弃掉,这仍然与法律毫不相干。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把各国的法制做一个最简单的比较,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在传授自己的遗产时有着完全的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很明显,尽管如此,甚至正因为如此,在英国和美国,在有财产可继承的阶级中间,结婚的自由在事实上丝毫也不比在法国和德国更多些。男女在婚姻方面的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劳动。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一条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那末她们仍然会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劳动而有独立的收入,那末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了。在这方面,不论在工厂里,或是在一切劳动部门直到医务和律师界,妇女的地位都是这样的。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现在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有收入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居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不过,在工业领域内,只有在资本家阶级的一切法律上的特殊权利被废除,而两个阶级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的权利确立以后,无产阶级所受的经济压迫的独特性质,才会最明白地显露出来;民主共和国并不消除两个阶级的对立;相反,正是它才提供了一个为解决这一对立而斗争的地盘。同样,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以上全部论述证明,在这种顺序中所表现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的确,群婚对于男子到今天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但是,自古就有的杂婚制现在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愈是变化,愈是适应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愈是变为露骨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愈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比对妇女的腐蚀要厉害得多。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落,而且即令她们也远没有堕落到普通所想像的那种程度。与此相反,它败坏着全体男子的品格。所以,举例来说,长期的未婚夫状态,十之八九都是婚后不忠实的真正的预备学校。但是,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一夫一妻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是,既然一夫一妻制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产生的,那末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十足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这样一来,男子的地位无论如何要发生很大的变化。而妇女的地位,一切妇女的地位也要发生很大的转变。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庭经济变为社会的劳动部门。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因此,对于“后果”的担心也就消除了,这种担心在今天成了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这会不会成为更自由的性交和随之而来的社会舆论对于处女荣誉及女性耻辱的更加宽容的态度逐渐产生的原因呢?最后,难道我们没有看见,在现代世界上一夫一妻制和卖淫虽然是对立物,但却是不可分离的对立物,是同一社会秩序的两极吗?能叫卖淫消失而不叫一夫一妻制与它同归于尽吗?在这里,一个在一夫一妻制发展的时候最多只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的因素——个人的性爱,开始发生作用了。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等,曾经引起异性间的性交的欲望,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是这距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忒俄克里托斯和莫斯赫都向我们歌颂牧人的爱情的喜悦和痛苦,这些牧人以及郎格的达夫尼斯和赫洛娅[94],全都是不参与国家事务,不参与自由民生活的奴隶。而在奴隶的爱情关系以外,我们所遇到的爱情关系只是灭亡中的古代世界的崩溃的产物,而且是与同样也处在官方社会以外的妇女——艺妓,即异地妇女或被释放的女奴隶发生的关系:在雅典是在它灭亡的前夜,在罗马是在帝政时代。如果说在自由民男女之间确实发生过爱情关系,那只是就婚后通奸而言的。所以,对于那位古代的古典爱情诗人老阿那克里翁来说,现代意义上的性爱竟是如此无关紧要,以致被爱者的性别对于他来说也成了无关紧要的事情。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作孤注,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自然,在封建的或资产阶级的实践中,这个新的标准,并不比其他一切道德标准更受重视——对它简直就置之不理。不过,对它也不见得更轻视;它和其他道德标准一样——在理论上,在纸面上,也是被承认的。目前它也不可能有更高的要求。中世纪是从古代世界随性爱的萌芽而告停顿的时候开始的,即是从通奸开始的。我们已经叙述过那创造了破晓歌的骑士爱。从这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应该成为婚姻的基础的爱情,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这段路程骑士们是走不到头的。甚至我们由轻浮的罗曼语系民族进而考察有德行的德意志人时,在“尼贝龙根之歌”中也可以发现,克里姆希耳德虽然暗中钟情于齐格弗里特,并不亚于齐格弗里特对她的钟情,但是当贡特尔宣布已把她许配给一个骑士(他没有说出他的名字)时,她却简单地回答道:“您不必问我;您要我怎样,我总是照办;老爷,您要我嫁给谁,我就乐 意和他订婚。”[95]她甚至连想也没有想,她的爱情在这里一般说来是可以加以考虑的。贡特尔向布龙希耳德求婚,埃特策耳向克里姆希耳德求婚,他们一次也不曾见过她们;同样,在“古德龙”[96]中,爱尔兰的齐格班特向挪威的乌黛求婚,黑盖林格的黑特耳向爱尔兰的希尔达求婚,以及莫尔兰的齐格弗里特、诺曼的哈尔特木特和西兰的黑尔维希向古德龙求婚,都是如此;只有古德龙才第一次自愿嫁给黑尔维希。按照通例,年轻王公的未婚妻都是由父母选择的,要是他们还活着的话;反之,在双亲已去世的时候,他就同大诸侯们商议,自行选择,在这种场合,大诸侯们的意见总是起着很大的作用。而且也不能不如此。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婚姻问题的最后决定权怎能属于爱情呢?中世纪城市的行会市民,也是如此。单是保护着他的那些特权,附有各种限制的行会规约,在法律上把他或者同别的行会、或者同本行会的同事、或者同他的帮工和学徒分开的种种人为的界限,就大大缩小了他寻求适当的妻子的范围。至于这些女子当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复杂错综的体系下,决定这个问题的绝对不是他个人的意愿,而是家庭的利益。因此,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同整个一群异性结了婚。在较后的各种群婚形式中,大概仍然存在着类似的状态,只是群的范围逐渐缩小罢了。在对偶婚之下,通例是由母亲给自己的子女安排婚事的;在这里关于新的亲戚关系的考虑也起着决定的作用,这种新的亲戚关系应该保证年轻夫妇在氏族和部落中占有更牢固的地位。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这就是从地理发现的时代起,资本主义生产通过世界贸易和工场手工业而准备取得世界统治的时候它所遇到的状况。应该认为,这种结婚方式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是非常合适的,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但是——世界历史的讽刺是无穷无尽的——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注定要把这种结婚方式打开一个决定性的缺口。它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留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from status to contract〔从身分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97],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它的正确而言,在“共产主义宣言”中早已说过了[98]。然而,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创造这种“自由”而“平等”的人们,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虽然这在最初不过是半自觉地发生的,并且穿上了宗教的外衣,但是自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以来,就牢固地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而对于任何强迫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做法进行反抗,乃是道德上的义务。但是这同迄今为止的订立婚约的实践怎么能协调起来呢?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不错,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确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既然在缔结别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末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不要求这种自由呢?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性爱不是由于骑士而成为时髦,难道夫妇之爱不是性爱的正确的资产阶级形式而同骑士的通奸之爱相反吗?既然彼此相爱是夫妇的义务,难道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不同样也是他们的义务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既然自由的、个人选择的权利已经无礼地侵入教会和宗教的领域,它怎么能在老一代支配下一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幸福和不幸这种难以容忍的要求面前停步呢?这些问题,在社会的一切旧有的联系已经松弛,而一切因袭的观念已经动摇的时候,是不能不提出来的。世界一下子大了差不多十倍;现在展现在西欧人眼前的,已不是一个半球的四分之一,而是整个地球了,他们赶紧去占据其余的七个四分之一。传统的中世纪思想方式的千年藩篱,同旧日的狭隘的故乡藩篱一起崩溃了。在人的外界视线和内心视线前面,都展开了无限广大的视野。在为印度的财富、墨西哥和波托西的金矿银矿所引诱的青年人看来,循规蹈矩以及好几世代留传下来的荣耀的行会特权能有什么意义呢?这是资产阶级的漫游骑士的时代;这个时代也有自己的浪漫事迹和爱情幻想,但都是按照资产阶级的方式,而且归根到底是抱着资产阶级的目的。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在现存制度最受动摇的新教国家里,都愈来愈承认在婚姻方面也有缔结契约的自由,并用上述的方式来实现这一自由。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都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在纸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再也没有比认为不以相互性爱和夫妻真正自由同意为基础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那种观念更加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了。总之,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并且不仅是droit de l'homme[注:双关语:《droit de l'homme》既有“人的权利”的意思,也有“男子的权利”的意思。——编者注]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也是droit de lafemme〔妇女的权利〕。但是,人的这种权利有一点是与人的其他一切所谓权利不同的。当后者在实践上只限于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而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则直接或间接地化为乌有的时候,历史的讽刺又重新出现了。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压迫阶级中间,像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那末,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我们已经看到,巴霍芬认为由群婚向个体婚的过渡这一进步主要应归功于妇女,是多么的正确;只有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进步才应归功于男子;在历史上,后一进步实质上是使妇女地位恶化,而便利了男子的不忠实。因此,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例如对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对自己子女的未来的担心——一旦消失,那末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但是,一夫一妻制却会非常肯定地失掉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离异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在今天,这种不可离异性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行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限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知道他们应该怎样行动,他们自己将造成他们的与此相适应的关于各人行为的社会舆论——如此而已。现在让我们再回过来谈摩尔根吧,我们已经把他丢开很远了。对于在文明时期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是超出了他的著作的范围的。所以,他只是非常简单地论述了一下一夫一妻制在这一时期的命运。他也认为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进步,是一种向两性权利完全平等的接近,而这一目标他并不认为已经达到了。不过,他说:“如果承认家庭已经依次经过四种形式而现在正处在第五种形式中这一事实,那就要产生一个问题:这一形式在将来会不会永久存在?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它正如过去的情形一样,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既然一夫一妻制家庭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已经改进了,而在现代特别显著,那末至少可以推测,它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如果一夫一妻制家庭在遥远的将来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那就不能事先预言,它的后继者将具有什么性质了。”[99]
三、易洛魁人的氏族
我们现在来谈一谈摩尔根的另一发现,这一发现至少与他根据亲属制度把原始家庭形式恢复起来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摩尔根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实质上是与希腊人的genea〔氏族〕和罗马人的gentes〔氏族〕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腊—罗马的形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上古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会组织,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极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一下子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方,同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国家产生以前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这个发现在人们知道它之后显得十分简单,但是,摩尔根只是最近才做到这一点的;在他于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100]中,他还没有看透这个秘密,而这个秘密一揭开之后,就使一向那样自信的英国原始历史学家们暂时[注:“暂时”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沉默了下去。摩尔根到处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gens〔氏族〕一词,像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来源于一般雅利安语的字根gan(德语为kan,因为在德语中,通例是用k代替雅利安语的g),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梵语的dschanas,哥特语(依照上面所说的通例)的kuni,古代斯堪的那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kü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不过拉丁语的gens和希腊语的genos,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祖先),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但是这种公社的起源与本性,我们的一切历史家迄今为止却一直弄不清楚。我们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亚家庭时,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样构成的。它所包括的成员,是一切由于普那路亚婚姻,并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而构成一个确定的女祖先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由于在这种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统不能确定,所以只承认女系。又因为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妇女结婚,所以,根据母权制,同这些异族妇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这样,留在血族团体内部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儿子的子孙则归入其母亲的氏族。当这种血缘亲属集团构成一个与同一部落内其他类似集团相对来说的特殊集团时,它又是什么样子呢?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1)狼,(2)熊,(3)龟,(4)海狸,(5)鹿,(6)鹬,(7)苍鹭,(8)鹰。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10.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金(Wergeld)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但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101]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已依照母权制而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中间,氏族才衰落下去了;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如在奥季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依照父权制而组成的了。在许多有五六个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间,我们可以遇到一种特殊的集团,每个集团有三、四个或更多的氏族;摩尔根用希腊语确切地表达了印第安语的名称,把这种集团叫做“夫拉特里”(胞族)。例如,塞讷卡部落有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1—4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5—8四个氏族。更详细地研究起来便可发现,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的氏族,则作为胞族而继续存在。在塞讷卡人和大多数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一个胞族内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而别个胞族的各氏族则被认为是它们的从兄弟氏族,——这种称呼,在美洲亲属制度中,像我们在前边所看到的,都具有极现实而明确的意义。塞讷卡人起初也不能在胞族内通婚,但是这种习俗久已废除了,如今只限于氏族。塞讷卡部落有一种传说,“熊”和“鹿”两个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派生的。这个新组织建立以后,便根据需要而加以改变;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灭亡了,那末为平均起见,有时就从别的胞族中拨几个氏族去补充它。因此,我们在不同的部落中间,可以看到名称相同的氏族以不同的方式集结在各胞族中。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职能,部分地是社会性质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质的。(1)胞族间互作球戏;每一胞族选出自己的优秀球员,其余的人按胞族旁立观看,并以本胞族球员的获胜打赌。(2)在部落议事会上,每个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坐在一起,两个胞族彼此相对,每个演说者在讲话时,都把各胞族的代表当作特别的团体。(3)如果部落内发生杀人事件,而行凶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个胞族时,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诉诸自己的兄弟氏族;于是这些氏族就举行胞族议事会,把对方胞族作为一个团体进行交涉,使对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议事会,以谋求事件的解决。因此,在这里,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资格出现,并且比它派生的较微弱的单个氏族更有获胜的希望。(4)在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胞族办理安葬和丧礼,而死者胞族的成员则以死者的近亲服丧人资格参与葬仪。酋长死时,对方胞族将缺位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联盟议事会。(5)在选举酋长时,胞族议事会也出面参预。兄弟氏族对选举的确认,被认为是一种当然的事情;但另一个胞族的氏族则可能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胞族的议事会即召开会议;如果议事会认为异议是正当的,选举就算无效。(6)从前,易洛魁人有一种特殊的宗教神秘仪式,白种人把它称为medicine-lodges〔巫术集会〕。这种神秘仪式在塞讷卡人那里,是由两个宗教团体举行的;新会员入会时还举行正式的入会的仪式;两个胞族中各有一个这样的团体。(7)在征服时期[102],住在特拉斯卡拉四个区的四个lineages(血族),如果是——而这差不多是肯定的——四个胞族的话,那末这证明,像希腊人的胞族以及德意志人的类似的血族团体一样,这种胞族也都有军事单位的意义;这四个lineages在作战时各成一队,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帜和自己的首领。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种中间环节。那末,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么特征呢?
5.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
“印第安人,是一个按照野蛮人方式信教的民族。”[103]他们的神话迄今还远没有批判地加以研究;他们已经给自己的宗教观念——各种精灵——赋予人的形象,但是他们还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所以还不知道具体的造像,即所谓偶像。这是一种正向多神教发展的对大自然与自然力的崇拜。各部落各有其正规的节日和一定的崇拜形式,即舞蹈和竞技;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每一部落各自庆祝自己的节日。
7.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他的权力并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不过它在进一步发展方面多半都没有结果;这种官员,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虽不是到处,但在多数场合,都是由最高军事首长发展来的。
绝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他们的人数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广大的边境地带隔离开来,而且为不绝的战争所削弱,这样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地面。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个别地方,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跨出了形成民族〔Nation〕的第一步。在合众国,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便可以见到这种联盟的最发达的形式。他们从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在这里,他们大概是巨大的达科塔族的一个分支)迁移出来,经过长期漂泊才定居在今日的纽约州,而分成了五个部落:塞讷卡,卡尤加,奥嫩多加,欧奈达及摩霍克。他们以捕鱼、打猎及原始园艺为业;住在大半用栏栅防卫起来的村落中。他们的人数从未超过二万;五个部落中有几个共同的氏族;他们说着同一种语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连结的、为五个部落所瓜分的地区。由于这个地区是他们不久以前才征服得来的,所以这些部落便惯于团结起来,以对付被他们所驱逐的部落,这是自然而然的事。这样至迟到十五世纪初,就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永世联盟”,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所具有的力量,便立刻具有了进攻的性质,在1675年前后,当它达到了强盛的顶峰的时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广大土地,把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纳贡。易洛魁人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105]和秘鲁人除外)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联盟的基本特点如下:
10.但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类似斯巴达人的两“王”,罗马的两执政官)。
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四百余年、而且直至今日还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就是如此。我依据摩尔根,详细地叙述了这种制度,因为我们在这里有可能去研究还不知有国家的社会组织。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经常有关的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所以毛勒凭其正确的直觉,确认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大部分成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因此,毛勒在他的一切著作中所研究的,是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村落、田庄、城市等最初的组织中产生,并与之并行而产生的情形。[106]我们从北美印第安人那里可以看出,一个原来统一的部落怎样逐渐散布于广阔的大陆;各部落怎样通过分裂而转化为各氏族〔Völker〕,转化为整个的部落集团;语言怎样改变,以致不仅成了互相不懂的东西,而且差不多消失了原来统一性的任何痕迹;与此同时,在部落内部,个别氏族怎样分裂为好几个氏族,老的母亲氏族以胞族的形式保存下来,但是这些最老的氏族的名称,在彼此相距极远的、老早就分离了的部落中间仍是一样的——“狼”和“熊”在大多数印第安部落中仍然是氏族的名称。一般说来,上述的社会制度适用于印第安人的一切部落,只是有许多部落没有达到亲属部落联盟的程度罢了。我们也看到,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末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为这是极其自然的)要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亲属关系,并且它们之中每个都是闭关自守,各管各的事情,但是又互相补充。归它们管辖的事情,包括低级阶段上的野蛮人的全部公共事务。所以,我们凡遇见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为社会单位时,我们也就可以去找出类似前面所讲的那种部落组织;凡有充足资料的地方,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我们不仅能找出这种组织,而且会确信,即使在没有这种资料的场合,只要与美洲社会制度作一比较,也有助于我们解决最困难的争论与疑难。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家庭经济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当易洛魁人在1651年前后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107]的时候,他们曾建议这两个部落作为完全的平等的成员加入他们的联盟;只是在被征服者拒绝了这个建议之后,才被驱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凡与未被腐化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不久以前,我们在非洲看到了这种勇敢的榜样。卡弗尔人-祖鲁人,在数年前,也像努比亚人在数月前一样,——两者都是至今还保存着氏族制度的部落——曾做出了任何欧洲军队都不能做的事情。[108]他们没有枪炮,仅仅用长矛和投枪武装起来,在英国步兵——在密集队形战斗上被公认为世界第一——的后装枪的弹雨之下,竟然一直向前冲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军队伍,甚至使英军溃退,尽管在武器上非常悬殊,尽管他们没有受过任何军职训练,也不知道什么是队列动作。英国人诉苦说,卡弗尔人比马走得还快,一昼夜比马走得还远,这就可以证明这种野蛮人的能力和毅力。“他们的最小的一条筋都暴栗起来,坚硬如钢,像鞭条一样。”——一位英国的画家这样说。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如此。要是我们把他们的状况和现代绝大多数文明人的状况作一比较,那末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无产者或小农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员之间,差别是极其巨大的。这是一个方面。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它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只是到后来,才因物质利益的影响而稍微缓和一些。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的,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因此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观念中。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不管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赞叹,但他们彼此并没有什么差别,用马克思的话说,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注:参看马克思“资本论”1963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卷第55页。——译者注]。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在其整整两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而这种情形,现在比从前更加厉害了。
四、希腊人的氏族
希腊人,像皮拉斯基人以及其他起源于同一部落的民族一样,在史前时代,就已经按照美洲人的那种有机的序列——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而组织起来了。胞族可能是没有的,在多立斯人中间就是这样;部落联盟也可能不是到处都成立的,但无论如何氏族是基本的单位。希腊人,在他们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已经处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他们与上述美洲部落之间,横着差不多整整两个很大的发展时期,亦即英雄时代的希腊人超过易洛魁人两个时期。所以,希腊人的氏族已经不再是易洛魁人的那种古老的氏族了,群婚[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的痕迹正开始显著地消失。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与此同时,正在产生的私有财富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第二个缺口是第一个缺口的自然结果:既然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从而归别的氏族所有,所以,这便摧毁了整个氏族法权的基础,于是,为了把少女的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不仅容许少女在氏族内出嫁,而且还非这样做不可了。根据格罗特的希腊史[109],其中雅典的氏族是建筑在以下的基础上面的:
6.拥有——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共同财产以及自己的Archon(首长)和司库。
此后,几个氏族结合而为一个比较不那么密切的胞族;但是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共同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以及在胞族成员被杀害时进行追究的权利。一个部落的所有胞族,又有共同的定期举行的祭典,由一个从贵族(Eupa-triden)中间选出的Phylobasileus(部落长)主持。格罗特所说的,就是这样。马克思补充说:“但是,透过希腊氏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111]要是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那就看得更加清楚。
10.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我们知道,每一氏族都有自己的首长;但是,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这一职务是在一定的家庭里世袭的。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总是不大可能有严格的[注:“严格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世袭制的,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
不仅格罗特,而且尼布尔、蒙森以及先前的其他一切古典古代历史家,都没有解决氏族问题。不论他们多么正确地叙述了氏族的许多特征,但是他们总是把氏族看做家庭集团,因此便不能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国家在其公法上也不承认家庭,到今日为止,家庭不过存在于私法上而已。然而我们的全部历史科学直至现在都是从一个荒诞的假定出发的,这种假定尤其是在十八世纪已成为不可侵犯的了,即以为那未必早于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曾是社会和国家在其周围逐渐凝结起来的核心。马克思补充说:“格罗特先生应当进一步指出,虽然希腊人是从神话中引伸出他们的氏族的,但是这些氏族比他们自己所造成的神话及其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114]摩尔根爱引用格罗特的话,因为后者是一个很有威望的和十分值得信任的证人。格罗特又说到,每个雅典氏族都有一个从它的想像中的祖先传给他们的名称;在梭伦时代以前,死者的财产一律由同氏族人(gennêtes)继承,在梭伦时代以后,死者如无遗言,其财产亦由同氏族人继承;遇有杀害事件,首先是被害者的近亲有权利和义务向法庭控告犯罪者,其次是同氏族人,最后是胞族成员:“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最古的雅典法律的一切,都是以氏族及胞族的区分为基础的。”[115]氏族起源于共同祖先,成了“庸人学者”(马克思语)[116]绞尽脑汁而不能解决的难题。既然他们很自然地认为这种祖先纯粹是神话人物,他们便根本没有可能解释氏族是怎样从许多彼此相邻的、甚至起初没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中产生出来的,然而单是为了解释氏族的存在,他们还是非这样做不可。这样他们便陷入了说空话的圈子,不能超出这样一个论题:系谱的确是一种虚构,但氏族是一个现实,因之,格罗特终于说(括弧内的话是马克思加的):“我们很少听到这种系谱,因为仅仅在一定的、特别隆重的场合才公开把它提出来。可是,比较不出名的氏族也有其共同的宗教仪式”(这真稀奇呵,格罗特先生!),“有共同的超人的祖先和系谱,像比较有名的氏族一样”(格罗特先生,这在比较不出名的氏族那里真十分稀奇呵!);“根本的结构和观念的基础”(亲爱的先生!不是观念的而是现实的,用普通德语说是肉欲的!)“在一切氏族中间都是相同的。”[117]马克思把摩尔根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概括如下:“与原始形态的氏族——希腊人像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这种形式的氏族——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使氏族一切成员得以知道相互的亲属关系。他们从童年时代起,就在实践上熟悉了这种对他们极其重要的事物。随着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这种事物就湮没无闻了。氏族名称创造了一个系谱,相形之下,个体家庭的系谱便显得没有意义。这种氏族名称,现在应当证明具有这种名称的人有共同世系;但是氏族的系谱已经十分湮远,以致氏族的成员,除了有较近的共同祖先的少数场合以外,已经不能证明他们相互之间有事实上的亲属关系了。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而且除了收养外人入族的情形以外,也是不可争辩的证据。反之,像格罗特[注:在马克思的手稿上不是格罗特,而是格罗特经常引用其著作的公元二世纪的古希腊学者波克鲁斯。——编者注]和尼布尔所做的那样,实际否定氏族成员间的任何亲属关系,从而把氏族变为纯粹虚构和幻想的产物,这是只有‘观念的’、亦即蛰居式的书斋学者才能干得出来的事情。由于血族的联系(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发生后)已经湮远,而过去的现实看来是反映在神话的幻想中,于是老实的庸人们便作出了而且还在继续作着一种结论,即幻想的系谱创造了现实的氏族。”[118]胞族,像在美洲人那里一样,是一种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同时又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这种母亲氏族常常表示所有这些女儿氏族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比如,据格罗特说:“赫卡泰胞族的所有同时代的成员,都承认在第十六亲属等级内有一个共同的神为其祖先。”[119]所以,这一胞族的一切氏族都是真正的兄弟氏族。在荷马的诗篇中,还把胞族看做军事单位,在那著名的一段中,奈斯托尔劝告亚加米农说:要按照部落和胞族来编制军队,以便胞族可以帮助胞族,部落可以帮助部落。[120]此外,胞族在其成员被害时有追究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较早的时代,胞族也有血族复仇的义务。其次,胞族有共同的神殿和节日,而且,从古代雅利安人的传统的对自然的崇拜而来的全部希腊神话,其发展本身,实质上也是由氏族及胞族所制约并在它们内部进行的。再次,胞族有一个胞族长(phratriarchos),据德·库郎歇说,它还有全体大会,通过必须执行的决定,拥有审判的和行政的权力。[121]甚至以后的轻视氏族的国家,也给胞族保留下了若干公共的行政性的职能。几个亲属胞族构成一个部落。在阿提卡,共有四个部落,每个部落有三个胞族,每个胞族有三十个氏族。这样细密的集团划分,是以有意识的和有计划的干涉自发造成的秩序为前提的。至于这是怎样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以及为什么发生的,希腊历史都没有提到,希腊人自己关于他们的历史所保存下来的记忆仅仅追溯到英雄时代为止。聚居在一个比较不大的地区上的希腊人,其方言上的差异不像在广大的美洲森林中那样显著;但是就是在这里我们也看到,只有基本方言相同的部落才结合成为一个大的整体;甚至小小的阿提卡也有独特的方言,这一方言后来获得了统治的地位而成为共同的散文语言。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在大多数场合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kleine Völkerschaften〕;在这种小民族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它们已经住在有城墙的城市里;人口的数目,随着畜群的增加、农业的扩展以及手工业的萌芽而日益增长;与此同时,就产生了财产上的差别,随之也就在古代自然长成的民主制内部产生了贵族分子。各个小民族〔Völkchen〕,为了占有最好的土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俘虏充作奴隶,已成为公认的制度。
2.人民大会(agora)。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已经看到,当议事会开会时,人民——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讨论,这样来影响它的决定。在荷马所描写的希腊人中间,这种“围立”〔Umstand〕(这是古代德意志人的法庭用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人民大会,这种情形在古代德意志人那里也有。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问题;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决定是用举手(见埃斯库罗斯的“求援女”)或欢呼通过的。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因为,正如舍曼所说(“希腊的古迹”),“当谈到一件须要人民协助来执行的事情的时候,荷马并未向我们指出任何可以违反人民意志而强迫他们来这样做的手段”。[124]原来,当部落中的每个成年男子都是战士的时候,那脱离了人民的、可以用来和人民对抗的公共权力还不存在。自然长成的民主制还处于全盛时期,所以无论在判断议事会或者在判断巴赛勒斯的权力与地位时,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
3.军事首长(巴赛勒斯)。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说道:“欧洲的学者们大都是天生的宫廷奴才,他们把巴赛勒斯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君主。美国共和主义者摩尔根是反对这一点的。他极其辛辣地、但很公正地说到阿谀逢迎的格莱斯顿先生和他的‘世界的少年时代’一书[125]:
‘格莱斯顿先生向我们把英雄时代的希腊领袖描写成国王和公侯,而且添加了绅士的风味;但是他本人不得不承认:整个说来,我们似乎可以看到长子继承的习惯或法律虽然已经规定得很充分,但不是十二分地明确’。”[126]大概,带有这种保留条件的长子继承制,在格莱斯顿先生本人看来,也是已经充分地尽管不是十二分明确地失掉了任何意义的。我们已经看到,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人的酋长职位是怎样继承的。一切职位多数场合都是在氏族内部选举的,因而是在氏族范围内世袭的。在递补遗缺时,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兄弟,或姊妹的儿子,逐渐享有了优先权,除非有理由摈弃他。因此,如果说在希腊人中间,在父权制统治之下,巴赛勒斯的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个,那末这仅仅证明,儿子们在这里可能指望通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但决不是说不经过人民选举就承认继承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易洛魁人和希腊人中间所看到的,是氏族内部的特殊的显贵家庭的最初萌芽,而在希腊人那里,还是未来的世袭元首或君主的最初萌芽。因此,可以推想希腊人的巴赛勒斯,正像罗马的“王”(勒克斯)一样,必须是或者由人民选举的,或者为人民的公认的机关——议事会或人民大会——所认可的。在“伊利亚特”里,“勇士的统领”亚加米农,并不是作为希腊人的最高国王,而是作为围城盟军的最高统帅而出现的。当希腊人中间发生内讧时,奥德赛在一段著名的话中指明了他的这一地位:多头制是不好的,应该有一个人做统帅等等(此外还有一节人人爱诵的关于权杖的诗,但这是后人加的)。[127]“奥德赛在这里并不是讲述统治的形式,而是要求服从战争中的最高统帅。对于在特洛伊城下仅仅作为军队出现的希腊人说来,人民大会是进行得十分民主的。阿基里斯在说到赠品,即说到分配战利品时,他总是认为应该由‘亚该亚人的儿子们’即人民来分配,而不是由亚加米农或其他某个巴赛勒斯来分配。‘宙斯所生的’,‘宙斯所养的’这一类称号,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因为每个氏族都起源于一个神,而部落首长的氏族则是起源于一个‘更显赫’的神,在这里就是起源于宙斯。甚至非自由民,如牧猪人优玛士以及其他的人,都是‘神的’(dioi和theioi),这是在‘奥德赛’中所描述的情形,即在比‘伊利亚特’晚得多的时期中发生的情形;在这本‘奥德赛’中,‘英雄’的称号还给予传令官木利奥斯和盲人歌手德莫多克[注:在马克思的手稿上接着还有一句为恩格斯所省略的话:“奥德赛用来称呼亚加米农的‘科伊腊诺斯’(xο¡ρανοs)这个词和‘巴赛勒斯’这个词一样,也仅仅意味着‘战争中军队的统帅’。”——编者注]。简言之,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所说的王权的basileia〔巴赛勒斯〕一词(因为这一权力的主要特征是军事的统率),在同时存在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马克思语)[128]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的和审判的权限;审判的权限没有详细规定,但祭祀的权限是他作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代表而被赋与的。关于民政、行政的权限从来没有提到过;但是巴赛勒斯由于职位的关系大概也是议事会的成员。这样,把“巴赛勒斯”一词译成德语的《König》在语源上是完全正确的,因为《König》(Kuning)是由Kuni、Künne而来的,即“氏族首长”的意思。不过,古希腊文的“巴赛勒斯”跟现代意义的《König》(国王)一词是完全不相符合的。修昔的底斯把古代的basileia很确定地叫做patrikê,即由氏族产生的意思,并说,basileia有明确规定的、因而是有限的权限。[129]亚里士多德也说,英雄时代的basileia是对自由人的统率,巴赛勒斯是军事首长、法官和最高祭司[130];可见,巴赛勒斯并未握有后世所谓的统治权力。[注:就像对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一样,阿兹蒂克人的军事首长也被误解为近代的王公。摩尔根最先对于西班牙人的起初是出于误会和夸张,后来简直是说谎的报告作了历史的批判,并证明,墨西哥人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但他们的发展程度略微超过了新墨西哥的普韦布洛印第安人,他们的社会制度在根据被曲解了的报告来推论的范围内说,相当于以下的情形:这是一个包括三个部落的联盟,它征服了其他几个部落并使之朝贡;它由联盟议事会和联盟军事首长来管理,西班牙人就是把这个联盟军事首长变成了“皇帝”。]这样,我们看到,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显贵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福利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给不断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通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可以使有产阶级剥削无产者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
五、雅典国家的产生
国家是怎样部分地靠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的办法来排挤掉它们,最后全部代之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发展起来的;受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支配的,因而也可以被用来反对人民的,武装的“公共权力”,又是怎样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卫自己的真正的“武装的人民”的——关于这一切,至少是它的始初阶段,再好莫过于从古雅典来加以研究。各种形式的更替,基本上已由摩尔根描绘出来了,我要补充的大半是引起这种形式更替的经济内容。在英雄时代,雅典人的四个部落,还分居在阿提卡的各个地区;甚至组成这四个部落的十二个胞族,看来也还有自己单独的居住地,即凯克罗普斯的十二个城市。制度也是英雄时代的制度:人民大会,人民议事会和巴赛勒斯。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财产,这种情形正是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已经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的。除了谷物以外,还已经生产葡萄酒和植物油;爱琴海的海上贸易,已经逐渐脱离腓尼基人的控制而大半落于阿提卡居民之手。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区内,移来了这样的居民,他们虽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因而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做外人。在和平时期,每一个胞族和每一个部落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向雅典的人民议事会或巴赛勒斯请示。但是那些住在胞族或部落的地区内而不属于这个胞族或部落的人,自然是不能参与这种管理的。这就扰乱了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以致在英雄时代就需要设法补救。于是实行了提修斯所规定的制度。这一改变首先在于,在雅典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就是说,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务,被宣布为共同的事务,而移交给设在雅典的总议事会管辖了。由于这一点,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合并为统一的民族〔Volk〕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但这样一来就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因为这是后来容许不属于全阿提卡任何部落并且始终都完全处于雅典氏族制度以外的人也成为公民的第一步。提修斯所制定的第二个制度,就是把全体人民,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分为Eupatriden(贵族)、Geomo-ren(农民)和Demiurgen(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不过这一划分,除了由贵族担任公职以外,并没有起什么作用,因为除此以外,它并未规定各个阶级之间的任何法权上的差别。[注:在1884年版中这句话的结尾是这样写的:“因为其余两个阶级并未获得任何特殊的权利”。——编者注]但它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向我们揭示了新的、暗中发展起来的社会要素。它表明,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已经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而刚刚萌芽的国家,也就使这种霸占行为神圣化。其次,它表明,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分工已经如此牢固,以致使以前氏族和部落的划分在社会意义方面已不是最重要的。最后,它宣告了氏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照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以后的雅典政治史,直到梭伦时代,知道得很不完全。巴赛勒斯一职已经丧失了它的意义;国家首脑人物已由贵族中所选出的执政官来充任。贵族的统治日益加强,到了公元前600年左右时,已经变得令人不能忍受了。这时,货币和高利贷已成为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贵族们的主要居住地是雅典及其近郊,在那里,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经发明了抵押办法)既不理会氏族,也不理会胞族。而旧的氏族制度既不知有货币,也不知有贷款,更不知有货币债务。因此,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以地租的形式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末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父亲出卖子女——这就是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第一个果实!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末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雅典人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以前,当人民的生活条件和氏族制度还相适应时,这样的变革是不可能的;但是现在这一变革发生了,人们不知道它是怎样发生的。我们暂且回转来看一下易洛魁人吧。这时强加在雅典人身上而他们可以说并未参与策划并且又确乎违反他们意志的状况,在易洛魁人中间是不能想像的。在易洛魁人那里,年年不变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方式,决不会产生这种仿佛从外面强加的冲突,这种富人与穷人、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对立。易洛魁人离支配自然的地步还远得很,但是在他们所能达到的自然界限以内,他们是支配着自己的生产的。除开他们的小小园圃中的歉收,他们的河流湖泊内的鱼类的罄竭以及森林中猎物的绝迹以外,他们知道他们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会产生什么结果。所产生的一定是生活资料,尽管有时很少,有时较多;但是决不会产生那种无意中产生的社会变革,氏族联系的破裂,或同氏族人和同部落人分裂为互相斗争的对立阶级。生产是在极狭隘的范围内进行的,但生产品完全由生产者支配。这是野蛮时代的生产的巨大优越性,这一优越性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便丧失了。夺回这一优越性,但却以今日人类所获得的对自然的有力支配以及今日已有可能的自由结合为基础,这将是下几代人的任务。希腊人的情形就不同了。业已出现的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当生产者不再直接消费自己的产品,而是通过交换把它转让出去的时候,他们就失去了对自己的产品的支配权力。他们已不再知道产品的结局如何。于是利用产品来反对生产者、剥削和压迫生产者的可能性便产生了。因此,不论哪一个社会,只要它不消灭单个人之间的交换,它便不能长久保持对它自己的生产的支配,不能长久保持对自己生产过程的社会后果的控制。然而,产品是怎样在单个人之间的交换发生以后以及随着产品变成商品而迅速地支配了它的生产者的——这一点雅典人不得不亲自来体验了。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随后就出现了货币,即其余一切商品都可以和它交换的普遍商品。但是当人们发明货币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想到,这样一来他们就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通力量。这种未经它自身创造者的预知并违反其意志而突然崛起的新力量,就以其全部青年时代的粗暴性使雅典人感受到它的支配了。怎么办呢?古老的氏族制度,不仅无力反对货币的胜利进军,而且它也绝对没有办法能在自己的结构内部给货币、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逼债等找到立足之地。但是新的社会力量已经存在;挽回旧的美好时光的虔诚愿望和渴望,都没有能再把货币和高利贷从世界上消除。而且,在氏族制度中已经打穿了一系列其他次要的缺口。在全部阿提卡境内,特别是在雅典城本身,各氏族和胞族的成员相互杂居,已经一代比一代厉害了,尽管这时雅典人仍然只能把土地而不能把自己的住宅卖给本氏族以外的人。随着工业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各种生产部门——农业、手工业(在手工业内又有无数行业)、商业、航海业等——之间的分工日益充分地发展起来;居民现在依其职业分成了相当稳定的集团;其中每个集团都有好多新的共同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氏族或胞族内是没有存在的余地的,因而就需要创设新的官职为这种利益服务。奴隶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在那个时候大概就已经大大超过自由的雅典人;氏族制度最初是不知道奴隶制的,因而也就不知道控制这大批非自由人的手段。最后,贸易把许多外地人吸引到雅典来,这些外地人是为了易于赚钱而移居这里的;按照旧制度,他们既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尽管有传统的容忍精神,他们仍然是人民中间令人不安的异己分子。一句话,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社会一天天成长,越来越超出氏族制度的范围;即使是最严重的坏事在它眼前发生,它也既不能阻止,又不能铲除了。但在这时,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最初在城市和乡村间,然后在各种城市劳动部门间实行的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团,创立了新的机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各种官职都设置起来了。这时,年轻的国家首先就需要一支自己的军事力量,而在操航海业的雅典人中间,起初只能是一支海上的军事力量,用以进行个别的小规模战争和保护商船。在梭伦以前的一个不能确知的时期,设置了诺克拉里,即小规模的区,每个部落设十二个;每一诺克拉里必须提供一只战船,配备上武器和船员,此外,还要提供两个骑士。这个设施对氏族制度起了双重的破坏作用;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截了当同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相符合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这有什么意义,可以从下面看出来。既然氏族制度对于被剥削的人民不能有任何帮助,于是就只有期望正在产生的国家。而国家也确实以梭伦制度的形式给予了这种帮助,同时它又靠牺牲旧制度来增强自己。梭伦揭开了一系列所谓政治革命,而且是以侵犯所有制来揭开的,至于他在公元前594年实现改革的方式,我们在这里可以不谈。迄今所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梭伦所进行的革命中,应当是损害债权人的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债务简单地被宣布无效了。详情我们虽然不太清楚,但是梭伦在他的诗中自夸说,他清除了负债土地上的抵押柱,使那些因债务而被出卖和逃亡到海外的人都重返家园。这只有通过公开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才能做到。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做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所以毫无疑问,二千五百年来私有制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缘故。但现在必须防止这种使自由的雅典人变为奴隶的情形重演。这一点,首先是通过普遍实行的措施,例如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债务契约而做到的。此外,又规定了个人所能占有的土地的最大数额,以便至少把贵族对于农民土地的无限贪欲限制一下。然后又对制度本身作了修改;对我们说来,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议事会规定由四百人组成,每一部落为一百人;因此在这里,部落依然是基础。不过这是新的国家组织从旧制度中接受下来的唯一方面。至于其他方面,梭伦把公民按照他们的地产和收入分为四个阶级;五百、三百及一百五十袋谷物(一袋约等于四十一公升),为前三个阶级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额;地产少于此数或完全没有地产的人,则属于第四阶级。只有三个上等阶级的人才能担任一切官职;只有第一阶级的人才能担任最高的官职;第四阶级只有在人民大会上发言和投票的权利,但是,一切官吏都是在这里选出的,一切官吏在这里都要作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一切法律都是在这里制定的;而第四阶级在这里占多数。贵族的特权,部分地以财富特权的形式恢复起来,但人民却保留有决定的权力。此外,四个阶级都是新的军队组织的基础。前两个阶级提供骑兵,第三阶级提供重装步兵,第四阶级提供不穿甲胄的轻装步兵或在海军中服务,大概还领饷银。这样,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然而,按照财产来规定政治权利的办法,并不是国家不可缺少的设施。虽然这种办法在国家制度的历史上起过很大的作用,但是许多国家,而且恰好是最发达的国家,都是不需要它的。即使在雅典,它也只起了暂时的作用;从亚里斯泰迪兹的时候起,一切官职对每个公民都是开放的。[131]其后八十年间,雅典社会就逐渐采取了一个它在以后数百年中都遵循着的发展方向。在梭伦以前的时代盛行的农村高利贷,以及地产的无限制的集中,都受到了节制。商业以及靠奴隶劳动日益大规模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和精巧手工艺,都成了流行的职业。人们也比较开通了。旧时残酷剥削自己同胞的方法,已经弃而不用,如今主要是剥削奴隶和雅典以外的买主了。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时它已经不是单单用作购置地产的手段,像在眼光狭小的最初时期那样,——它已经变成目的本身了。结果,一方面发生了新阶级即从事工商业的富人对旧的贵族权力的胜利竞争,另一方面,就使旧的氏族制度的残余失去了它的最后地盘。现在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都遍布于全阿提卡并完全杂居在一起,因此,氏族、胞族和部落已不适宜于作为政治集团了;大量的雅典公民不属于任何氏族;他们是移民,他们虽然取得了公民权,但是并没有被编入任何旧的血族团体;此外,还有不断增加的仅仅受人保护的外来的移民。[132]这时,党派斗争在进行着;贵族想夺回他们以前的特权,并在短时期内占了上风,直到克利斯提尼革命时(公元前509年)才最终被推翻,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也随之而灭亡了。[133]克利斯提尼的新制度撇开了以氏族和胞族为基础的四个旧部落。代替它们的是一种全新的组织,这种组织是以已经用诺克拉里试验过的只依居住地区来划分公民的办法为基础的。有决定意义的已不是血族团体的族籍,而只是经常居住的地区了;现在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区了;居民在政治上已变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全阿提卡被划分成一百个自治区,即所谓德莫。居住在每个德莫内的公民(德莫特),选举出自己的区长(德马赫)和司库、以及审理轻微案件的三十个法官。各个德莫同样也有自己的神殿及守护神或英雄,并选出祀奉他们的神职人员。德莫的最高权力,属于德莫特大会。摩尔根说得对,这是美洲市镇自治区的一种原型。[134]当时在雅典正在产生的国家开始时所依据的单位,正好和现代国家在最高发展阶段上最后要达到的单位相同。十个这样的单位,即德莫,构成一个部落,但是这种部落和过去的血族部落不同,现在它被叫做地区部落。地区部落不仅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它选出一个菲拉尔赫[注:来源于古希腊文的“菲拉”(部落)一词。——编者注]即部落长,指挥骑兵;一个塔克色阿赫,指挥步兵;一个兵法家,统率在部落境内招募的全体军人。其次,它提供五艘配有船员和船长的战船;并且有阿提卡的一位英雄作为自己的守护神,英雄的名字也就是部落的名称。最后,它选举五十名代表参加雅典议事会。最终的结果是雅典国家。它是由十个部落所选出的五百名代表组成的议事会来管理的,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此外,有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由于实施这个新制度和容纳大量被保护民——一部分是移民,一部分是被释放的奴隶,——血族制度的各种机关便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社会事务;它们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会社。不过,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因袭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去。这一点从下面的一个国家设施中可以看出来。我们已经看到,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雅典在当时只有一支国民军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舰队,它们被用来抵御外敌和压制当时已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当作警察来使用,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所以十八世纪的质朴的法国人才不讲文明民族而讲警察民族(nations policées)[注:双关语:《policé》——“文明的”,《police》——“警察”。——编者注]。这样,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即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或者如德国南郊和瑞士所说的Landjäger[注:方言,意即宪兵。——译者注]。不过,这种宪兵队却是由奴隶组成的。这种警察职务,在自由的雅典人看来是非常卑贱的,以致他们宁愿叫武装的奴隶逮捕自己,而自己却不肯去干这种丢脸的事。这仍是旧的氏族思想。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不过国家还很年轻,还未享有充分的道义上的威望,足以使那种必然要被旧氏族成员视为卑贱的行业受到尊敬。现在已经大体上形成的国家是多么适合雅典人的新的社会状况,这可以从财富、商业和工业的迅速繁荣中得到证明。现在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建立于其上的阶级对立,已经不再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而是奴隶和自由民之间的对立,被保护民和公民之间的对立了。到了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45000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被保护民。大量奴隶的存在,是由于许多奴隶在监工的监督下在房屋很大的手工工场内一起工作。但是,随着商业和工业的发展,发生了财富积累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以及大批自由公民贫困化的现象;摆在自由公民面前的只有两条道路:或者从事手工业去跟奴隶劳动竞争,而这被认为是可耻的、卑贱的职业,并且不会有什么成功;或者变成穷光蛋。他们在当时条件下必不可免地走上了后一条道路;由于他们数量很大,于是就把整个雅典国家引向了灭亡。所以,使雅典灭亡的并不是民主制,像欧洲那些讨好君主的学究们所断言的那样,而是排斥自由公民劳动的奴隶制。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庇西特拉图的篡位为时很短,并未留下任何痕迹[135],——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最后,因为我们是充分知道这个国家形成的一切重要详情的。
六、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从罗马建城的传说中可以看出,最早在这里定居的是由许多拉丁氏族(传说有一百个)联合而成的一个部落;不久又加入了一个萨伯力安部落,似乎也有一百个氏族;最后加入的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的分子构成的第三个部落,据传说它也有一百个氏族。初看起来,这全部故事证明,在这里除了氏族以外,再没有自然形成的任何东西,连氏族本身在许多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在故土上继续存在的母亲氏族的分支而已。各个部落都带有人工构成的痕迹,但它们大部分都是由有亲属关系的分子构成的,并且不是按照人工造成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自然长成的部落的样子构成的;也可能,有一个真正的老部落作了三个部落中每一个部落的核心。中间环节——胞族,是由十个氏族组成的,叫做库里亚;因此,共有三十个库里亚。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如果说,希腊氏族是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发现其原始形态的那种社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那末,这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因此,我们在这里只须简单地谈谈。
9.关于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但是,由于在罗马存在的最初时期,从选举产生的王起,自上而下一切官职都是选举或任命的,同时,库里亚的祭司也是由库里亚选举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氏族首长(principes)也定然如此,虽然氏族首长从氏族内同一家庭选出的办法可能已成为惯例。
罗马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139]。直到今天[注:以下直到“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见本卷第143—144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最著名的历史学家们关于罗马氏族制度的概念还是多么混乱,只要举一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在蒙森关于共和时代和奥古斯都时代罗马氏族名称的著作(“罗马研究”1864年柏林版第1卷[140])中,有这样一段话:“除了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员以外,——被收养入族和受保护的人包括在内,但奴隶当然除外,——血族的名称也给予妇女……部落〈蒙森在这里如此翻译gens一词〉这是……一个从共同的——真实的、假定的、甚至虚构的——世系中产生的,由共同的节日、墓地和继承习惯联合起来的共同体,一切有人身自由的个人,因而也包括妇女,都可以而且必须算在该共同体内。但是,确定结了婚的妇女的氏族名称却成了一种困难。当妇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员结婚时,这一困难自然是不存在的;所以可以证明,有一个长时期,妇女和氏族以外的人结婚,比同血族以内的人结婚要困难得多,因为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权利(gentis enuptio)到第六世纪时,还被当作赏给个人的特权……但是,凡是实行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地方,妇女在最古的时代一定要转入夫方的部落。毫无疑问,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妇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权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脱离她自己的公社。谁不知道出嫁的妇女就丧失了在本氏族内继承遗产或将自己的遗产传给本氏族成员的权利,而加入同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们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继承团体呢?假使她被她的丈夫家收养为孩子而加入他的家庭,那末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8—11页)可见,蒙森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这种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经历相矛盾的观点,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维著作中引起很多争论的唯一的一段话(第39卷第19章)[141]为依据的,这段话说,元老院于罗马城建立568年即公元前186年,曾作出如下的决议:《uti Feceniae Hispalae datio,deminutio,gentis enuptio,tu-toris optio it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neu quid ei qui eam duxisset,ob id fraudi ignominiaeve esset》——“费策妮娅·希斯帕拉有处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给自己选定保护人的权利,如同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遗嘱把这个权利授予她一样;她可以和一个完全自由的人结婚,不能认为娶她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耻的事情”。毫无疑问,在这里,一个被释放的女奴隶费策妮娅获得了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同样无疑的是,丈夫也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允许妻子在他死后有权在氏族以外结婚。但是在哪一个氏族以外呢?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末她在结婚以后仍然是留在该氏族以内的。不过,第一,正是这个关于氏族内部通婚的断言,尚待证明。第二,如果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末,男子自然也应当如此,因为不如此他就会找不到妻子。这样一来,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这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荒谬的。蒙森也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又推测道:“为了在氏族以外结婚,在法律上,大概不仅需要得到掌权者的同意,而且需要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同意。”(第10页注)这首先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其次,它跟上面所引的那段话的明确语意相矛盾;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这个权利给予她的;元老院给予她的显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给予她的一样多;但是元老院给予她的乃是没有任何其他限制的绝对权利,以便她如果使用这个权利,她的新丈夫也不应因此而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责成现在的和将来的执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而遭到任何烦恼。这样,蒙森的推测便全然不能成立了。或者,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来的氏族内。这样一来,依照上面所引的那一段文字,她的丈夫就是有权允许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结婚。这就是说,他有权处理他所不属于的那个氏族的事务了。这是十分荒谬的事,用不着多说的。因此,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实上对于这类场合所容许的那样。这样一来,一切相互关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婚姻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末除了把这份财产遗留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有资格授权她这样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财产遗留给她,而同时允许她通过结婚或当作结婚的结果而把这一部分财产交给别的氏族的瞬间,这份财产还是属于他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至于这个妇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末,正是他通过自由意志的行为——结婚,使她加入了这个氏族;因此,同样自然的是,也正是他可以授权她通过第二次结婚而退出这个氏族。一句话,只要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实行内婚制的奇怪观念,而同摩尔根一起承认它最初是实行外婚制的氏族,那末问题就很简单而不言自明了。还有最后一种推测,这种推测也有它的拥护者,而且它的拥护者似乎最多。根据这个推测,上面那段话似乎只是说:“被释放的奴婢(libertae)没有特别的许可,不得e genteenubere〈在氏族以外结婚〉,也不得作出任何同capitis deminutio minima〔丧失家庭权利〕有关,结果使liberta脱离氏族团体的行为。”(朗格“罗马的古迹”1856年柏林版第1卷第195页,那里谈到我们从李维著作中引用的那段话时,引用了胡施克的话[142])如果这一推测是正确的,那末这段话对于完全自由的罗马妇女的地位根本就什么也没有证明;更谈不上她们应在氏族内部结婚的义务了。Enuptio gentis〔在氏族以外结婚〕一语,只有上面那段话提到它,在全部罗马文献中再没有遇见过;enubere——与外人结婚——一语只遇见三次,也是在李维的著作中,而且和氏族无关。那种虚幻的、认为罗马妇女只能在本氏族内部结婚的看法,其来源仅仅是这一段话。但是这种看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因为,这段话或者只是与被释放的女奴隶所受的特殊限制有关,那末它对于完全自由的妇女(ingenuae)就根本没有证明什么东西;或者它也适用于完全自由的妇女,那末它倒证明妇女按照通例是在本氏族以外结婚的,而结婚以后便转入夫方的氏族,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在罗马建城差不多三百年后,氏族联系还这样牢固,以致一个名门氏族,即法比氏族,经元老院许可,竟以自己的力量征伐了邻近的魏伊城。据说有三百零六个法比人出征,尽为伏兵所杀;只剩下一个男孩,延续了这个氏族。我们已经说过,十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胞族在这里叫做库里亚,它有着比希腊胞族更重要的社会职能。每一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圣物和祭司;全体祭司构成罗马祭司团之一。十个库里亚构成一个部落,这种部落,像其余的拉丁部落一样,最初大概有一个选举的首长——军事首长兼最高祭司。所有三个部落合在一起,构成罗马人民,即populus romanus。这样,只有身为氏族成员,并且通过自己的氏族而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能属于罗马人民。罗马人民最初的制度是这样的:公共事务首先由元老院处理,而元老院,正像尼布尔最先正确地叙述的那样,是由三百个氏族的首长组成的[143];正因为如此,他们作为氏族的首长被称为patres,即父老,而他们全体则构成元老院(长老议事会,由senex——老者一词而来)。氏族首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的习俗,在这里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这些家庭自称为贵族,并且企求加入元老院和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随着时间的进展,人民容忍了这种企求,这种企求就变成实际的权利,这一点在关于罗慕洛赐给第一批元老及其子孙以贵族身分和特权的传说中得到了反映。元老院像雅典bulê〔议事会〕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有权预先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这些新法律,最后由叫做comitiacuriata(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来参加大会的人民按库里亚分组,而在每个库里亚内大概又按氏族分组;在通过决议时三十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权。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所谓王)在内,宣战(但由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各方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最后,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他完全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但决不像蒙森所描述的那样[144]几乎是专制君主。[注:拉丁语的rex〔勒克斯〕,相当于克尔特-爱尔兰语的righ(部落长)和哥特语的reiks。Reiks一词,像德语Fürst的本义(与英语的first,丹麦语的foSrste相同,意即“第一”)一样,也是氏族长或部落长的意思,这从哥特人在四世纪时对于后世的王即全体人民的军事首长已有特别名称即thiudans〔提乌丹斯〕一事中已可以看出来。在乌尔菲拉所翻译的圣经中,不是把阿尔塔薛西斯和希罗德叫做reiks,而只是叫做thiudans,把提比利乌斯皇帝的国家不叫做reiki,而叫做thiudinassus。在哥特的thiudans(我们不大确切地把这个词译为王Thiudareiks)的名字Theodorich〔狄奥多里希〕亦即迪特里希中,两种意义合而为一了。]他同样也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他不掌握民政方面的权力,也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除非这些权力来自军事首长的惩戒权或法庭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库里亚大会选出,然后在第二次大会上正式就职的。他也是可以撤换的,高傲的塔克文的命运,便是证明。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下。诚然,库里亚和部落可能一部分是人为的组织,但它们都是按照它们所由发生并且还从四面包围着它们的那种真正的、自然产生的社会的模型造成的。尽管自然产生的贵族已经获得了牢固的基础,尽管担任勒克斯的人力图逐渐扩大自己的权力,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质,而全部问题就在于此。这时,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主要是拉丁地区的居民。所有这些新的臣民(关于被保护民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谈),都处在旧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populus romanus即道地的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必须纳税和服兵役。可是他们却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既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也不能参与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他们构成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平民。由于他们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他们受过军事训练并有武装,于是就成了一种同现在根本禁止增加外人的旧的populus相对抗的可怕力量了。加以土地看来几乎是平均分配于populus和平民之间的,而商业和工业的财富,虽然还不十分发达,也主要是在平民手中。由于全部传说的罗马上古史都被浓厚的黑暗所笼罩,这种黑暗又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著作家们(他们的著作还是我们的材料来源)的唯理主义-实用主义的解释和报告而更加浓厚,因而,关于使古代氏族制度终结的革命发生的时间、进程和动因,都不可能说出什么确定的意见。只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革命的原因在于平民和populus之间的斗争。据说是由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这位勒克斯依照希腊的榜样特别是梭伦的榜样制定的新制度,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能参加或不许参加这个大会,不分populus和平民都依是否服兵役而定。凡是应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财产分为六个阶级。前五个阶级中每个阶级的最低财产额为:一、10万阿司;二、75000阿司;三、5万阿司;四、25000阿司;五、11000阿司;据杜罗·德·拉·马尔计算,这些数目大约相当于14000、10500、7000、3600和1570马克[145]。第六阶级为无产者,是由那些没有什么财产、不服兵役和不纳税的人构成的。在新的百人团人民大会(comitia centuriata)上,公民以军队方式按连队来编组,每队100人,称百人团,每个百人团有一票表决权。但是,第一阶级出80个百人团,第二阶级出22个,第三阶级出20个,第四阶级出22个,第五阶级出30个,而第六阶级,为了体面起见,也准出一个。此外,还有从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的骑士所组成的18个百人团;一共有193个百人团;多数票为97票。但骑士和第一阶级合在一起就有98票,即占多数;只要他们意见一致,就可以不征询其余阶级的意见,决议也就有效了。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利(除了若干名义上的权利以外),现在都归这个新的百人团大会了;这样一来,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像在雅典一样,就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并且作为这样的团体还苟延残喘了很久,而库里亚大会不久就完全消失了。为了把三个旧的血族部落也从国家中排除出去,便设立了四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居住罗马城的四分之一,并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只是在那一位僭取了真正王权的最后一个勒克斯,即高傲的塔克文被驱逐以后,在两个拥有同等权力(像在易洛魁人那里那样)的军事首长(执政官)代替了一个勒克斯以后,这个新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罗马共和国的全部历史也就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演变,这里包括,共和国的贵族与平民为了担任官职以及分享国有土地而进行种种斗争,最后贵族溶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阶级中,这种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逐渐吞并了因兵役而破产的农民的一切地产,并使用奴隶来耕种由此产生的广大庄园,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从而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开辟了道路。
七、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
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不能详细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种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间以或多或少纯粹的形式存在着的氏族制度,或者亚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了。[注:以下直到“在这里,我们只对克尔特人……作若干简短的评述”以前的一段文字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这两者是到处都可以见到的。只举几个例子:在人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氏族的时候,那一位曾经费了莫大气力去搅混氏族问题的麦克伦南,就已经表明了氏族的存在,并且大体上正确地描述了卡尔梅克人、切尔克斯人、萨莫耶特人[注:过去称涅涅茨人。——编者注]的氏族,以及三个印度民族——华拉耳人、马加尔人、曼尼普尔人的氏族。[146]不久以前,马·柯瓦列夫斯基也发现并描述了北萧胡人、显胡苏人、斯万人和高加索部落的其他氏族。[147]在这里,我们只对克尔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的存在,作若干简短的评述。克尔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们看到了仍然充满着活力的氏族;在爱尔兰,甚至到今天,在英国人用暴力破坏了氏族以后,它至少还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识中;在苏格兰,在上世纪中叶,它还处于全盛时期,在这里它也只是由于英国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灭的。在威尔士被英国人征服以前数世纪[148],即至迟于十一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士的法律,还表明有整个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虽然这只是一种普遍流行的早期习俗的稀有残余;每个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亩土地;此外,另有一块土地共同耕种,收获物实行分配。就其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说,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对威尔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没有时间去这样做(我的摘要是在1869年做的[149])——未必能直接证实这一点。然而,威尔士以及爱尔兰的材料却直接证明,到十一世纪时,克尔特人的对偶婚还根本没有被一夫一妻制所代替。在威尔士,婚姻只有满了七年之后才是不能解除的,或者更确切些说,才是不能取消的。甚至只差三夜就满七年,夫妻还是可以分离的。那时财产便要分开:由妻子划分,丈夫任选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惯例来分的。如果是丈夫提出离婚的,那他必须把妻子的嫁妆和其他某些东西还给她;如果是妻子提出离婚的,那她便少得一点。如有三个子女,丈夫分两个,妻子分一个,即当中的一个。如果妻子在离婚后重新结婚,而她的前夫想重新要她时,即使她的一只脚已经踏上新夫的床,也要顺从前夫的要求。但是如果他们业已同居七年,即使以前并未正式结婚,他们也就成了夫妻。在结婚以前,少女的贞操完全不严格遵守,也不要求遵守;与此有关的规定,具有非常轻佻的性质,是和资产阶级的道德完全不相适应的。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可以殴打她(这是允许他这样作的三种场合之一,在其余场合殴打妻子是要受罚的),但是这样一来,他就无权要求别的补偿了;因为“对于同一罪行,或者要求赎罪,或者要求报复,但两者不可得兼”。[150]妻子可据以要求离婚而且在分财产时自己的权利又丝毫不受损失的原因,是非常多样的:只要丈夫口有臭气就够了。为赎回初夜权而付给部落首领或国王的赎金(gobr merch,中世纪的marcheta这个名称、法语的marquette就是由此而来的)在法典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妇女在人民大会上享有表决权。我们再补充一点,在爱尔兰已经证明有类似情况存在;在那里,暂时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在离婚时,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确规定的照顾,甚至对她的家务劳动也要给以报酬;在那里,还有“长妻”与其他诸妻并存的事;而在分配遗产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差别。这样,我们便看到了一幅对偶婚的图景,与这种对偶婚比较起来,北美现行的婚姻形式,似乎是严格的,不过,对于一个在凯撒时代还过着群婚生活的民族来说,在十一世纪有这种情形,是不足为奇的。爱尔兰氏族(即sept;部落称为clainne,克兰)的存在是千真万确的,它不仅记在古代法典中,而且在十七世纪被派到爱尔兰以便把克兰的领地变成英王王室领地的英国法学家们也对它作过记述。直到那时,土地只要未被首领变为自己的私有领地,就仍是克兰或氏族的公共财产。如果某一氏族成员死亡,因而一户经济不再存在,氏族首长(英国法学家称之为caput cognationis)便把全部氏族土地在其他各户中间进行一次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大体上一定是依照德意志通行的惯例来进行的。即在今日,还可以见到一些属于所谓rundale〔朗得尔〕制度的村田,在四五十年前,这种村田是很多的。农民们,即租种以前属于整个氏族而后来被英国征服者所侵占的土地的个体佃农们,每人为自己承租的地段交纳租金,但却把全部耕地和草地合并起来,按照方位和土质分成许多《Gewanne》〔“块”〕,如摩塞尔河沿岸所称呼的那样;每个人在每一块中都有一份;沼地和牧场归公共使用。在五十年前,重新分配土地依旧时常举行,有时每年举行。这种实行朗得尔制度的村落的地界图,看去极似摩塞尔河沿岸或霍赫瓦尔特山脉的德意志人的那种农家公社。氏族此外还继续存在于《factions》〔“帮”〕中。爱尔兰农民常常分成各种帮,它们是以看来毫无意思和十分荒诞的差别为根据的,这种差别为英国人所全然不解,并且它们除了彼此之间进行心爱的盛大殴斗而外,似乎别无任何目的。这是被消灭了的氏族的人工的复活,氏族灭亡后才产生的代替物,这种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证明了遗传下来的氏族本能的存在。此外,有些地方,同氏族人还一道住在他们旧有的地区内;比如在三十年代,莫纳根郡的绝大多数居民只有四个姓,换言之,即起源于四个氏族或克兰。[注:在爱尔兰度过的那几天中[151],我重新鲜明地意识到那里的乡村居民还是多么厉害地生活在氏族时代的观念中。农民向土地所有者租地耕种,土地所有者在农民的眼中还俨然是一种为了全体的利益而管理土地的克兰的首领;农民以租金的方式向他纳贡,但认为在困难时也应得到他的帮助。在那里还认为,一切比较富裕的人,当自己的比较贫苦的邻居有急需时,必须帮助他们,这种帮助,并不是施舍,而是比较富有的克兰的成员或克兰的首长理所当然地应给予比较贫苦的克兰的成员的。政治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抱怨无法使爱尔兰农民接受现代资产阶级的财产概念,这是可以理解的;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财产概念,绝不能灌输到爱尔兰人头脑中去。当具有这种素朴氏族观念的爱尔兰人突然投身到英国或美国的大城市,落到一个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全然不同的环境中时,他们在道德和法律问题上会多么容易迷惑惶乱,失去一切依托并且往往大批地成为伤风败俗的牺牲品——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加的注。)]在苏格兰,氏族制度是随着1746年起义的被镇压而灭亡的。[152]至于苏格兰的克兰是这个制度的哪一环节,尚待研究;但它是这样一个环节,则是没有疑问的。在瓦尔特·司各脱的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苏格兰高地的这种克兰的生动描写。摩尔根说,这种克兰,“就其组织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的标本,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员的显著实例……从他们的纷争和血族复仇上,从按克兰划分地区上,从他们的共同使用土地上,从克兰的成员对于首领的忠诚以及彼此间的忠诚上,我们处处都看到氏族社会的那种通常的、持久的特征……世系是按照父权制计算的,因此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兰内,而妇女的子女则转入他们父亲的克兰里去”[153]。至于从前在苏格兰盛行过母权制,这从下述事实中可以得到证明,据贝达说,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继承的。[154]甚至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在威尔士人以及苏格兰人中间还以初夜权的形式一直保存到中世纪,那时,要是初夜权没有赎回,克兰的首领或国王,便可以作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后代表者,对于每个新娘享有这个权利。[注:在1884年版中在这句话后面接着还有一段话,恩格斯后来在1891年版中把它略去了。这段话是:“这种权利——在北美洲的最西北部地区经常可以见到——在俄国人当中也流行过:到十世纪时被奥里珈女大公废除。”住下是一段叙述“尼韦尔内和法兰斯孔太的与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地区的斯拉夫人家庭公社相似的共产制的农奴家庭”的话,这段话,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把它移到第二章中,略加修改后作为一个补充列入该章(见本卷第71—72页)。——编者注]
德意志人在各民族大迁徙以前,曾组织成为氏族,这是没有疑问的。他们只是在公元前数世纪,才占居了多瑙河、莱茵河、维斯拉河和北海之间的地区;基姆布利人和条顿人正处在大迁徙中,而苏维汇人只是到凯撒时代才稳定地定居下来。凯撒谈到苏维汇人时明确地说过:他们是按氏族和亲属关系(gentibus cognationi-busque)分开居住的[155];而在gens Julia〔尤利氏族〕的一个罗马人的口中,gentibus这个名词有着完全确定的和不容误解的意义。这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他们甚至在被征服的罗马各行省似乎还按氏族居住。从“阿勒曼尼法典”中可以得到证实,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们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开居住的。[156]这里使用的genealogia一词,与后来的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的意义完全相同。[注:以下直到“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见本卷第156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以代替1884年版中的如下一段文字:“这样我们就看到,德意志民族之一,并且恰恰又是苏维汇人,在这里是按氏族即gentes分居的,每个氏族都分有确定的地区。勃艮第人和伦巴德人的氏族称为fara,而‘勃艮第法典’中所使用的氏族成员(fara-manni)一词,同时也指勃艮第人,这是针对着罗马居民说的,后者自然不包括在勃艮第氏族内。因而在勃艮第人那里,土地的分配也是按照氏族进行的。日耳曼法学家们好几百年为之绞尽脑汁的faramanni问题,这样就可解决。在德意志人中并不是到处都把氏族称为fara,尽管我们在一个哥特系的民族和另一个赫米奥南(高地德意志)系的民族那里可以发现这个名称。在德语中用来表示亲属关系的字根是很多的,这些字根同时使用在我们可以推断是和氏族有关的词语中。”——编者注]不久以前,柯瓦列夫斯基提出了一种见解,说这些genealogiae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农村公社只是后来才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157]关于fara的情况也是如此。在勃艮第人和伦巴德人那里,——从而,在哥特部落和赫米奥南部落或高地德意志部落那里,——fara一词的含义和“阿勒曼尼法典”上的genealogia一词的含义虽不完全相同,却也相差无几。这里在我们面前的究竟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个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词,这个名词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语言的遗迹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在语源上,哥特语的kuni,中部高地德意志语的künne是和希腊语的genos,拉丁语的gens相当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妇女的名字来自同一个词根,如希腊语的gyne、斯拉夫语的zena、哥特语的qvino,古斯堪的那维亚语的kona,kuna等,这表明曾存在过母权制时代。——在伦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里,像刚才说过的,我们看到fǎra一词,这个词被格林假定来源于词根fisan,意即生育,我则倾向于认为它来源于更显而易见的词根faran,意即骑马[注:德语是fahren。——编者注]、游牧、返回,用来表示不言而喻只是由亲属构成的游牧群的某个一定的部分。这个词,在起初是向东方,后来又向西方迁徙的许多世纪中,渐渐地被用来指血族共同体本身了。——其次,哥特语的sibja,盎格鲁撒克逊语的sib,古代高地德意志语的sippia,sippa,都是亲属[注:德语是Sippe。——编者注]的意思。在古代斯堪的那维亚语中,仅有复数的sifjar(亲属)一词;单数只用作女神西芙[Sif]的名字。——最后,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158]中还见到另外一种用语,它出现在希尔德布兰德问哈杜布兰德的话中:“在人民中间的男子中,谁是你的父亲……或你是哪一血族的?”(《eddo huêlîhhes cnuosles du sîs.》)要是德意志语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称,那末这恐怕就是哥特语的kuni了;这不仅因为它和亲属语中相应的说法一致,而且因为最初表示氏族长或部落长的kuning(王[注:德语是König。——编者注])一词就是从kuni这个字演变来的。sibja(亲属)这个词似乎无须加以考虑;至少,sifjar在古代斯堪的那维亚语中,不仅表示有血亲关系的人,而且也表示有姻亲关系的人,即包括至少两个氏族的成员;因此,sif这个词本身是不能表示氏族的。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骑兵队和楔形步兵纵队的战斗队形,也是按氏族的组织来编的;如果说,塔西佗说的是按家庭和亲属关系[159],那末这种不明确的用语的来由是,在塔西佗时代氏族在罗马早已不再作为一个有生命力的团体而存在了。有决定意义的是塔西佗的这一段话,在那里他说:母亲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做是自己的儿子;有些人甚至认为舅父和外甥之间的血缘关系,比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要神圣和密切,所以当要求人质的时候,那个将受到约束的人的姊妹的儿子被认为是比他自己的儿子还要大的保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按照母权制组织起来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活生生的残余,而且这种残余还被当作德意志人所特有的一种东西。[注:起源于母权制时代并在许多民族中间都可以看到的舅父和外甥之间的特别密切的关系,希腊人从英雄时代的神话中才知道。据狄奥多洛斯(第4卷第34章)说,梅里格尔杀死了铁斯特士的儿子们,也就是自己母亲阿耳泰娅的兄弟们。阿耳泰娅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无可饶恕的罪行,她诅咒凶手——她自己的儿子,并祈求他死。“据说,诸神听从了她的愿望,结束了梅里格尔的生命。”又据狄奥多洛斯(第4卷第43—44页)说,海格立斯率领下的亚尔古船英雄在色雷斯登陆,他们在那里发现,菲尼士由于受到他的新妻子的教唆,残酷虐待被他遗弃的前妻——博雷阿德族的克利奥帕特腊所生的两个儿子。但在亚尔古船英雄中间,也有博雷阿德族的人,即克利奥帕特腊的兄弟们,也就是被虐待者的母亲的兄弟们。他们立刻保护他们的两个外甥,释放他们并杀死看守者。[160]]假使这种氏族成员把自己的儿子当作某一庄严义务的担保物,而这个儿子却成了父亲违约的牺牲品,那末这只是父亲本人的事情。但是假如成为牺牲品的是姊妹的儿子,那末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孩子或青年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即首先负有保护他的义务的人,便对他的死负有责任;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即使我们没有发现德意志人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迹,那末仅仅这一个地方也就够了。[注:以下直到“但是,在塔西佗时代,”(见本卷第157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在古代斯堪的那维亚的关于诸神的晚景和世界的毁灭的《Völuspâ》[161]中,有一个地方更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那是关于大约八百年以后的事情的。在这个“女预言者的预言”中,——如现在班格和布格所证明的[162],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灾难前的普遍堕落和道德败坏的时代时说道:《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önum verdask,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兄弟们将互相仇视,互相杀戮,姊妹的儿子们就要毁坏亲属关系了。”Systrungr一字是母亲的姊妹的儿子的意思,在诗人看来,姊妹的子女否认相互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比兄弟互相残杀还要罪大恶极。起加强作用的是表示母方亲属关系的systrungar一词;要是不用这个词,而用syskina-börn(兄弟和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兄弟和姊妹的儿子们),那末第二行对于第一行就不是加强,而是减弱了。由此可见,甚至在产生“女预言者的预言”的海盗时代,在斯堪的那维亚关于母权制的回忆还没有消失。但是,在塔西佗时代,至少在他较为熟悉[注:“至少在他较为熟悉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的德意志人中间,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了;父亲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参加继承这一事实,是和刚刚所说的习俗的保存有关系的,并证明德意志人的父权制在当时还是多么新近。直到进入中世纪很久之后,也仍然可以见到母权制的残余。那时,在人们中间,特别是在农奴中间,似乎仍然不大信赖父亲的血统;所以,当领主向某个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农奴的时候,在奥格斯堡、巴塞尔和凯则尔斯劳顿,就要求有六个最近的血缘亲属,而且是只限于母方的亲属来宣誓证实被告的农奴身分(毛勒“城市制度”第1卷第381页[163])。当时刚刚灭亡的母权制,还有一个残余,这就是在罗马人看来几乎是不可理解的、德意志人对于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缔结条约时,贵族家庭的少女被认为是最可靠的人质;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作奴隶,这对于德意志人说来是很可怕的,并且最能鼓舞他们的战斗勇气;他们认为妇女是一种神圣的和先知的东西;他们也在最重要的事情上听取妇女的意见;例如,利珀河畔布鲁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经是巴达维人起义的灵魂,在这次起义中,戚维利斯领导德意志人和比利时人动摇了罗马人在高卢的全部统治。[164]在家庭内妻子的统治看来是无可争辩的;自然,一切家务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关照;丈夫则打猎,饮酒或游手好闲。塔西佗就是这样说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谁耕田种地,并且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因此,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看来就必须由成年男子来负担了。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渐接近一夫一妻制的对偶婚制。这还不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因为还允许显贵实行多妻制。少女的贞操,一般说来,是严格遵守的(这和克尔特人相反),同样,塔西佗也特别热情地说到德意志人的婚姻关系的不可破坏性。他只是举出妻子的通奸,作为离婚的理由。不过,他的话在这里留下了很多漏洞,而且过于明显地用来给淫荡的罗马人作为美德的镜子了。有一点是真实的:即使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经是这种世上少有的美德骑士,那末,只要和外界稍一接触,便足以使他们堕落到其余一般欧洲人的水平;在罗马世界中,严格道德的最后痕迹消失得比德语还要快。只消读一读图尔的格雷哥里的作品,就可以相信这点了。不言而喻,在德意志人的原始森林中,不可能像在罗马那样,盛行骄奢淫逸的享乐生活,因此,在这方面,即使我们没有给德意志人加上那种从未成为任何一个地方的整个民族的通例的节欲行为,他们也比罗马世界优越得多。从氏族制度中产生了继承父亲或亲属的友谊关系和仇敌关系的义务;同样,也继承用以代替血族复仇的杀人或伤人赎金。这种赎金,在上一代还被认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制度,但现在已经证明,在成百个民族中都是这样,这是起源于氏族制度的血族复仇的一种普遍的较缓和的形式。这种赎金,就像款待客人的义务一样,我们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也可以看到;塔西佗关于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日耳曼尼亚志”第21章),与摩尔根关于印第安人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几乎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是否已最终分配了耕地以及与此有关的那些地方应如何理解,像这种热烈而无止境的争论,如今已是过去的事了。既然已经证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据凯撒证明,在苏维汇人当中就是如此,[165]——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既然已经确定,耕地的这种定期重新分配的办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还保存到今日,关于这问题就不必再费一词了。如果从凯撒到塔西佗的一百五十年间,德意志人从凯撒所明确指出的苏维汇人那里有过的共同耕作(他说,他们完全没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过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分配的个体耕作,那末这确实是个很大的进步;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而且没有任何外来干涉,要从共同耕作过渡到土地完全私有,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只读到他说得很简洁的话:他们每年更换(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时还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166]这是和德意志人当时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应的一种耕作和土地占有阶段。[注:以下直到“在凯撒时代,一部分德意志人……”(见本卷第161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上面这一段,我仍照以前各版的样子保留下来,未加改变。在这个期间,问题已转到另一方面了。柯瓦列夫斯基已经证明(见前述书第44页[注:见本卷第70—71页。——编者注]),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却流行很广。在这以后,问题已经不再像毛勒积瓦茨争论不下的那样——是土地公有还是土地私有,而是关于土地公有的形式是什么了。毫无疑问,在凯撒时代,苏维汇人不仅有过土地公有,而且也有过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共产制亲属集团,或者是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的。但柯瓦列夫斯基认定,塔西佗所描述的状况,不是以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为前提,而是以家庭公社为前提的;只是过了很久,由于人口增加,农村公社才从这种家庭公社中发展起来。按照这个观点,德意志人在罗马时代在他们所占据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以及后来在他们从罗马夺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不是由村落组成,而是由大家庭公社组成的,这种大家庭公社包括好几代人,耕种着相当的地带,并和邻居一起,像一个共同的马尔克一样使用四周的荒地。在这种情况下,塔西佗著作中谈到更换耕地的那个地方,实际上就应当从农学意义上去理解:公社每年耕种另一块土地,将上年的耕地休耕,或令其全然荒芜。由于人口稀少,荒地总是很多的,因之,任何争夺土地的纠纷,就没有必要了。只是经过数世纪之后,当家庭成员的人数大大增加,以致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共同经营已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这种家庭公社才解体;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新形成的单个农户之间实行分配,这一分配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成为永久的,至于森林、牧场和沼地依然是公共的。这一发展过程,对于俄国,已是历史上完全证实了的。至于德意志,乃至其余的日耳曼诸国,不可否认,这个推测,在许多方面,较之以前流行的把农村公社的存在追溯到塔西佗时代的见解,能更好地诠释资料,更容易解决困难。最古的文件,例如Codex Lau-reshamensis[167],一般说来,用家庭公社来解释,就比用农村马尔克公社来解释要好得多。另一方面,这种解释又造成了新的困难和引起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里只有新的研究才能作出解决;但是,我不能否认,作为中间阶段的家庭公社,在德国、斯堪的那维亚以及英国很可能也都有过。在凯撒时期,一部分德意志人刚刚定居下来,一部分人尚在找寻定居的地方,但在塔西佗时代,他们已有整整百年之久的定居生活了;与此相适应,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面也有了无可怀疑的进步。他们居住在木屋中,穿的还是很原始的林中居民的衣服:粗糙的羊毛外套,兽皮;妇女和贵人则穿麻布内衣。食物为乳、肉、野生果实,以及像普林尼所补充的燕麦粥[168](直到今日,这还是爱尔兰和苏格兰的克尔特人的民族食物)。他们的财富是家畜,但是品种很差;牛矮小难看,没有角;马是小马,不善奔驰。货币很少使用,数量有限,而且只是罗马货币。他们不制造金银装饰品,也不重视这些。铁是很少见的,至少在莱茵河和多瑙河诸部落中间似乎主要靠输入,而不是自行开采的。鲁恩文字是模仿希腊和拉丁字母造成的,仅仅用作暗号,并且专供宗教巫术之用。把人当作祭品的做法还在流行。一句话,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一种刚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进到高级阶段的民族。不过,虽然与罗马人直接接壤的各部落由于输入罗马的工业品极为容易,因而其金属业和纺织业的独立发展受到了阻碍,但是在东北部,在波罗的海沿岸诸部落中,则毫无疑问建立起了这样的工业。在什列斯维希沼地所发现的武器——长的铁剑、环甲、银盔等等,和二世纪末的罗马铸币一起——以及由于民族大迁徙而流传各地的德意志金属制品,这些东西即使起初是模仿罗马式样的,但都是相当讲究和独具风格的。向文明的罗马帝国的迁徙,使这种独立发展起来的工业,除了在英国以外,到处都绝迹了。至于这种工业是怎样一致地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可以拿青铜手镯为例来说明。在勃艮第、罗马尼亚、阿速夫海沿岸发现的青铜手镯,看来可能跟英国和瑞典的青铜手镯同出于一个作坊,但它们同样无疑地是由日耳曼人生产的。他们的制度也是跟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相适应的。据塔西佗说,到处都有氏族首长(principes)议事会,它处理比较小的事情,而比较重大的事情则由它提交人民大会去解决;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上,至少在我们知道有人民大会的地方,例如在美洲人那里,仅仅氏族才有人民大会,而部落或部落联盟是没有的。氏族首长(principes)和军事首领(duces)还有显著的区别,正像在易洛魁人那里一样。氏族首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他们——如在美洲一样——大半是从同一家庭中选出的;向父权制的过渡,像在希腊和罗马一样,使官职由选举逐渐变为世袭,从而促进了各氏族中贵族家庭的产生。这种古代的所谓部落贵族,大多数在民族大迁徙中或在它以后不久便消灭了。军事首长完全是按才能来选举的,与世系无关。他们的权力很小,必须以自己的榜样来影响别人;至于军队的实际惩戒权,塔西佗确定地说,是握在祭司们手里的。真正的权力集中在人民大会上。王或部落长是大会主席;决定由人民来作:怨声表示反对,喝采、敲打武器表示赞成。人民大会同时也是审判法庭;各种控诉都向它提出,并由它作出判决,死刑也在这里宣判,但只有对卑怯、背叛和反自然的淫行才判处死刑。在氏族和其他分支中,也是由以氏族首长为主席的全体大会进行审判;像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样,氏族首长只能是诉讼的领导者和审问者;德意志人的判决,不拘何时何地,都是由全体作出的。部落联盟从凯撒时代起就组成了;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最高军事首长,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而且有时也达到了目的。但这种侥幸的篡夺者决不是绝对的统治者;不过他们已经开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锁了。被释放的奴隶一般是处于低微地位的,因为他们不能属于任何氏族,而在新王的手下,他们当中的受到宠幸的人却往往获得高官、财富和荣誉。罗马帝国被征服以后,在成了大国国王的军事首长那里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在法兰克人中间,国王的奴隶和被释放者,起初在宫廷里,后来在国家中,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新的贵族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他们当中产生的。有一种制度促进了王权的产生,这就是扈从队制度。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就已经看到,与氏族制度并行,还形成了一种独立自主地进行战争的私人团体。这种私人团体,在德意志人中间,已经成为经常性的团体了。博得了声誉的军事首领,在自己周围集合一队贪图掠夺品的青年人,他们对他个人必须效忠,而他对他们亦然。首领养活他们,奖赏他们,并且按等级制来组织他们;对于小规模的征战,他们充当卫队和战斗预备队;对于大规模的征战,他们是现成的军官团。不管这种扈从队必然是多么弱小,像后来在意大利奥多亚克麾下所表现的那样,但是他们仍然包含着古代的人民自由走向衰落的萌芽;在民族大迁徙时期和迁徙以后,他们也表明自己的作用正是这样。因为,第一,他们促进了王权的产生;第二,如塔西佗已经指出的,只有通过不断的战争和抢劫,才能把他们纠合在一起。掠夺成了目的。如果扈从队首领在附近地区无事可做,他就把他的队伍带到发生了战争、可以指望获得战利品的别的民族那里去;由德意志人组成的辅助军,在罗马的旗帜下,甚至大举对德意志人作战,这种辅助军有一部分就是由这种扈从队编成的。德意志人的耻辱和诅咒——雇佣兵制度,在这里已经初具雏形。在罗马帝国被征服以后,国王们的这种扈从兵,就同非自由人和罗马人出身的宫廷奴仆一起,成了后来的贵族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一般说来,在联合为民族〔Volk〕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有过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和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那样的制度,即人民大会、氏族首长议事会和企图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这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这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模范制度。只要社会一越出这一制度所适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来到了;它就被炸毁,由国家来代替了。
八、德意志人国家的形成
据塔西佗说,德意志人是人口众多的民族。我们从凯撒的著作中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各德意志民族人数的大致概念;他认为住在莱茵河左岸的乌济佩特人和邓克泰人的人口,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共为18万人。因而,每个民族大约有10万人[注:这里所举的数字,在狄奥多洛斯关于高卢的克尔特人的一节文字中可以得到证实。他说:“在高卢住着人口不等的许多民族,其中最大者,人口约为20万人,最小者约为5万人。”(Diodorus Siculus,V,25,)因而,平均起来是125000人:各个高卢民族,由于其发展程度较高,所以人口一定比德意志人多一些。],这已经大大超过例如易洛魁人在其全盛时代的总数,那时易洛魁人不到2万人,但已成为自大湖至俄亥俄河和波托马克河整个地区的可怕力量。如果我们根据现有材料,把莱茵河附近定居的比较著名的民族的位置在地图上画出来,那末每一个这样的民族所占的面积平均约等于普鲁士的一个行政区,即约为1万平方公里,或182平方地理里。但是,罗马人的Germania Magna〔大日耳曼尼亚〕,直到维斯拉河为止,占有依整数计共5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如果一个民族的平均人口为10万人,那末整个Germania Magna的人口总数,应达500万;对于野蛮时代的民族集团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虽然就今日的条件——一平方公里10人,或一平方地理里550人——来说这是极其微小的数目。但是这并不包括生活在那个时候的全部德意志人。我们知道,沿喀尔巴阡山脉直至多瑙河口,都居住着哥特系的德意志民族——巴斯塔尔人、佩夫金人以及其他人,——它们的人数非常之多,因而,普林尼认为他们是德意志人的第五个基本集团[169],而这些在公元前一百八十年已经替马其顿王柏修斯作过雇佣兵的部落,还在奥古斯都在位的初年就已突进到阿德里安堡附近了。假定他们的人数只有100万人,那末到公元初,德意志人的大概数目,就至少有600万了。在他们定居日耳曼尼亚以后,人口一定是日益迅速地增长的;单是上面提到的工业方面的进步,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在什列斯维希沼地所发现的古物,就其中的罗马硬币来判断,是属于三世纪的。由此可见,到这个时候,在波罗的海沿岸金属业和纺织业已经很发达了,跟罗马帝国已有频繁的商务往来,比较有钱的人已享有某些奢侈品,——这一切都是人口更为稠密的迹象。而在这个时期,德意志人在莱茵河、罗马边墙和多瑙河全线,从北海起到黑海止,也开始了总进攻,——这也是人口日益增多,竭力向外扩张的直接证明。斗争持续了三百年,在斗争期间,哥特民族的整个基本部分(斯堪的那维亚的哥特人和勃艮第人除外)向东南推进,形成了漫长的进攻线的左翼;进攻线的中央是高地德意志人(赫米奥南人),向多瑙河上游突进;右翼是易斯卡伏南人即现今所谓法兰克人,沿莱茵河突进;征服不列颠的任务,就落在印格伏南人身上。到五世纪末,罗马帝国已是那么衰弱,毫无生气和束手无策,因而为德意志人的入侵敞开了大门。上面我们是站在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摇篮旁边。这里我们却站在这一文明的坟墓旁边了。罗马的世界霸权的刨子,刨削地中海盆地的所有地区已经有数百年之久。凡在希腊语未予抵抗的地方,一切民族语言都不得不让位于讹误百出的拉丁语;一切民族差别都消失了,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利古里亚人、诺里克人都不再存在,他们都变成罗马人了。罗马的行政和罗马法到处都摧毁了古代的血族团体,这样也就摧毁了地方的和民族的自主性的最后残余。新赐予的罗马公民权并未提供任何补偿;它并不表现任何民族性,它只是民族性缺乏的表现。新民族〔neue Nationen〕的要素到处都已具备;各行省的拉丁方言日益分歧;一度使意大利、高卢、西班牙、阿非利加成为独立区域的自然疆界依然存在,依然使人感觉得到。但是,任何地方都不具备能够把这些要素结成新民族〔neueNation〕的力量,任何地方都还没有显示出发展力或抵抗力的痕迹,更不用说创造力了。对于广大领土上的广大人群来说,只有一个把他们联结起来的纽带,这就是罗马国家,而这个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却成了他们最凶恶的敌人和压迫者。各行省摧毁了罗马,罗马本身变成了行省的城市,像其他城市一样;它虽然有特权,但已经不再是统治的了,已经不再是世界帝国的中心了,甚至也不再是皇帝和副皇帝的所在地了,他们现在住在君士坦丁堡、特利尔、米兰。罗马国家变成了一架庞大的复杂机器,专门用来榨取臣民的膏血。税捐、国家的差役和各种代役租使人民大众日益陷于穷困的深渊;地方官、收税官以及兵士的勒索,更使压迫加重到使人不能忍受的地步。罗马国家及其世界霸权引起了这样的结果:它把自己的生存权建立在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御野蛮人的基础上;然而它的秩序却比最坏的无秩序还要坏,它说是保护公民防御野蛮人的,而公民却把野蛮人奉为救星。社会状况也同样是绝望的。从共和制的末期起,罗马的统治已经建立在残酷剥削被征服的各行省的基础上;帝制不但没有消除这种剥削,反而把它变成了常规。帝国越是走向没落,税捐和赋役就越是增加,官吏就越是无耻地进行掠夺和勒索。商业和工业向来不是统治着各民族的罗马人的营生;只有在高利贷方面,他们才超过这些民族而空前绝后,商业所得到所保持的东西,都在官吏的勒索下毁灭了;而残存下来的东西,仅在帝国东部的希腊才有,不过,这一部分不在我们研究范围之内。普遍的贫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农业退回到更低的水平——这就是罗马人的世界统治的最终结果。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现在它更是这样了。在意大利,从共和制衰亡的时候起就几乎遍布全境的面积巨大的大庄园(Latifundien),是用两种方法加以利用的:或者当作牧场,在那里居民就被牛羊所代替,因为看管牛羊只用少数奴隶就行了;或者当作田庄,在那里使用大批奴隶经营大规模的园艺业,——部分地为了满足领主的奢侈生活,部分地为了在城市市场上出售。大牧场保存了下来,甚至还扩大了;但田庄田产及其园艺业却随着领主的贫穷和城市的衰落而衰败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不再有利可图;而在当时它却是大规模农业的唯一可能的形式。现在小规模经营又成为唯一有利的耕作形式了。田庄一个一个地分成了小块土地,分别租给缴纳一定款项的世袭佃农,或专租给partiarii〔分成制农民〕,这种分成制农民只能获得他们一年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或者仅仅九分之一,他们与其说是佃农,勿宁说是田产看管人。但是这种小块土地主要地却是租给隶农,他们每年缴纳一定的款项,附着在土地上,并且可以跟那块土地一起出售;这种隶农虽不是奴隶,但也不被认为是自由人,他们不能和自由人通婚,他们相互间的婚姻也不被认为是合法的,而是像奴隶的婚姻一样,只被看做简单的同居(contubernium)。他们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古代的奴隶制,已经过时了。无论在乡村的大规模农业方面,还是在城市的工场手工业方面,它都已经不能提供足以补偿所耗劳动的收益,因为销售它的产品的市场已经消失了。帝国繁荣时代的庞大的生产已收缩为小农业和小手工业,这种小农业和小手工业都不能容纳大量奴隶了。只有替富人做家务和供他过奢侈生活用的奴隶,还存留在社会上。但是,日趋灭亡的奴隶制却仍然能够使人认为,一切生产劳动都是奴隶的事,不配由自由的罗马人来做,而现在人人都是这种自由的罗马人了。因此,一方面,多余而成了累赘的被释放的奴隶的数目日益增加;另一方面,隶农和贫困化的自由人(就像从前美国各蓄奴州poorwhites〔白种贫民〕一样)的数目也日益增多。基督教对于古代奴隶制的逐渐灭亡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它在罗马帝国和奴隶制和睦相处了好几世纪,以后也从来没有阻碍过基督徒买卖奴隶,——既没有阻碍过德意志人在北方或威尼斯人在地中海的买卖奴隶,也没有阻碍过后世的买卖黑奴。[注:据克雷莫纳的主教利乌特普朗德说,十世纪在凡尔登,也就是说,在神圣德意志帝国,制造阉人成了一个主要的行业,因为把这些阉人输入西班牙,供摩尔人的后宫使用,可获厚利。[170]]奴隶制已不再有利,因而灭亡了。但是垂死的奴隶制却留下了它那有毒的刺,即鄙视自由人的生产劳动。于是罗马世界便陷入了绝境:奴隶制在经济上已经不可能了,而自由人的劳动却在道德上受鄙视。前者是已经不能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后者是还不能成为这种形式。只有一次彻底革命才能打破这种绝境。各行省的情况,也不见得好些。我们所有的材料,以关于高卢的为最多。在这里,与隶农并存的,还有自由的小农。为了不受官吏、法官和高利贷者的粗暴蹂躏,他们往往托庇于有权势者以求保护;不仅农民个人这样做,而且整个公社也这样做,以致四世纪的皇帝们屡次发布命令,禁止这种行为。但是寻求保护的人这样做得到了什么好处呢?保护者向他们提出了这样的条件:他们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他,而他则保证他们终身使用这块土地,——这也就是神圣的教会所注意到,并且在九和十世纪竭力用来扩张神的统治和教会地产的诡计。诚然,在那个时候,即公元475年左右,马赛的主教萨耳维安还愤怒地反对这种掠夺,说罗马官吏和大地主的压迫已经达到不可忍受的地步,以致许多“罗马人”纷纷逃往野蛮人所占领的地方,而移居那里的罗马公民最怕的是重新落入罗马统治之下。[171]那时常常发生父母因贫穷而把自己的子女卖为奴隶的事情,为禁止这种行为而颁布的法律就证明了这一点。德意志野蛮人把罗马人从他们自己的国家里解放了出来,为此他们便强夺了罗马人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二来自己分配。这一分配是按照氏族制度进行的;由于征服者的人数比较少,所以有广大的土地未被分配,而是部分地归全体人民所有,部分地归各个部落和氏族所有。在每个氏族内,则用抽签方法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给各户;后来是否进行过重新分配,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这样的做法在罗马各行省不久就取消了,单块的份地变为可以转让的私有财产即自主地。森林和牧场没有分配而共同使用;这种使用,以及所分得的耕地的耕种方式,都是按照古代的习俗和全体的决定来调整的。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愈久,德意志人和罗马人愈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愈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但在马尔克公社内,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往往是很显著的。这样,至少在马尔克公社保存下来了的各个国家——在法国北部,在英国,在德国,在斯堪的那维亚,——氏族组织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组织,因而才能够和国家相适应。但是,它仍保存了它那种自然形成而为整个氏族制度所特有的民主性质;甚至在它后来被迫蜕变的时候,也还留下了氏族制度的片断,从而在被压迫者手中留下了一种武器,直到现代还有其生命力。这样,如果说氏族中的血缘关系很快就丧失了自己的意义,那末,这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在部落和整个民族〔Volk〕内因征服而蜕变的结果。我们知道,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是和氏族制度不相容的。在这里我们可以大规模地看到这一点。各德意志民族做了罗马各行省的主人,就必须把所征服的地区加以组织。但是,它们既不能把大量的罗马人吸收到氏族团体里来,又不能通过氏族团体去统治他们。必须设置一种代替物来代替罗马国家,以领导起初大部分还继续存在的罗马地方行政机关,而这只有另一种国家才能胜任。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便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得非常迅速地进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首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权力。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来到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了。就拿法兰克王国来说。在这里,胜利了的撒利法兰克人不仅完全占有了广大的罗马国有领地,而且还完全占有了一切不曾分配给大大小小的区域公社和马尔克公社的大片土地,特别是全部较大的森林地区。从一个普通的最高军事首长变成了真正君主的法兰克国王的第一件事,便是把这种人民的财产变为王室的财产,从人民方面把它盗窃过来而以礼物或恩赐的方式分给他的扈从队。这种起初由他的私人扈从以及其余的下级军事首长组成的扈从队,不久就膨胀了起来,这不仅由于其中补入了罗马人即罗马化的高卢人,这些人因为能书写、有教养,懂得罗曼口语、拉丁文言和当地法律而很快就变成他所离不了的人,而且还由于,其中也补入了奴隶、农奴和被释放的奴隶,这些人构成了他的宫廷,他就从他们中间挑选自己的宠幸者。所有这些人都得到了大片的人民的田地,这些田地起初多半是作为礼物送给他们,后来就以采邑的方式赐给他们——起初多半是享用到国王逝世时为止。[172]这样,就靠牺牲人民而造成了新贵族的基础。不仅如此。由于国家幅员广阔,所以就不能利用旧的氏族制度的工具来管理了;氏族首长议事会即使没有老早消失,也已经不能召集了,它很快就被国王的固定亲信所代替;旧的人民大会还继续存在着做做样子,但是也愈来愈变成纯粹是下级军事首长和新贵人的会议。正如从前共和制末期罗马的农民一样,法兰克的人民大众,即占有土地的自由农民,也由于连年内战和征服战争、特别是查理大帝时期的征服战争而弄得疲惫不堪和彻底破产了。这种起初构成全部军队,而在征服法兰西地区以后,又构成军队核心的农民,到九世纪之初,已穷困到五个人之中难得抽出一个人出去作战了。以前由国王直接召集的自由农民的自卫军,现在已经由新贵人的家仆所组成的军队代替。在这些家仆中,还有一些依附农民,他们是那些先前只知有国王而不知有其他主人,而更早一点根本不知有任何主人,甚至也不知有国王的农民的后裔。在查理大帝的后代统治时,由于国内战争、王权的削弱和贵人的相应的跋扈(在这种贵人之中还加上了查理大帝所任命的那些力图把自己的职位变成世袭的郡守[173]),最后,还由于诺曼人的侵犯,法兰克的农民等级就完全破产了。查理大帝死后五十年,法兰克王国便软弱地伏在诺曼人的脚下,正和四百年前罗马帝国伏在法兰克人的脚下一样。不仅从无力抵御外敌来说是这样,而且从内部社会的秩序(不如说是社会的无秩序)来说,差不多也是这样。自由的法兰克农民陷入了与他们的前辈即罗马的隶农一样的处境。被战争和掠夺弄得破产的他们,不得不去乞求新贵人或教会的保护,因为国王的权力太弱了,已不能保护他们;不过这种保护使他们不得不付出很高的代价。像以前高卢农民那样,他们必须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交给保护人,再以各种不同的和经常变化的租佃形式——不过总不外是力役和代役租——从他那里把这块土地作为租地而租回来。一经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经过几代之后,他们大多数都变成了农奴。自由农民等级消灭得多么迅速,这从伊尔米农所编的圣热尔门-德-普雷修道院(当时在巴黎附近,现在在巴黎市内)的地产登记册[174]中可以得到证明。这个修道院的地产散布四周,面积极为广大。还在查理大帝在世的时候,就住有2788户人家,差不多全是取德意志名字的法兰克人。其中2080户是隶农,35户是半农奴,220户是奴隶,只有8户是自由的佃农!保护人让农民把自己的土地交归他所有,然后再将这块土地交给农民终身使用,这个曾被萨耳维安宣布为背神行为的习俗,如今到处被教会施加在农民身上了。现在日益盛行的徭役,其原型既是罗马的安加利,即为国家所服的强制劳役[175],又是德意志马尔克公社成员为修桥、筑路,以及其他共同目的而出的工役。这样一来,广大民众在过了四百年以后好像完全又回到他们原来的状况上去了。然而,这不过证明:第一,没落时期罗马帝国的社会分化和财产分配,是跟当时的农业和工业的生产水平完全相适应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第二,这一生产水平在以后四百年间,并没有根本性的下降和上升,因此,才以同样的必然性重新产生了同样的财产分配和同样的居民阶级。在罗马帝国存在的最后数百年间,城市丧失了它从前对乡村的统治,而在德意志人统治地位的最初数百年间,也没有恢复这一统治。这是以农业与工业的发展程度很低为前提的。这样一个总的状况,必然产生占统治的大地主和依附的小农。要把使用奴隶劳动的罗马大庄园经济或使用徭役的新的大规模经营嫁接在这种社会上面是多么不可能,这可以从查理大帝的规模庞大的然而几乎没有留下痕迹的有名的皇室田庄的实验中得到证明。只有修道院才又继续了这种实验,也只是对修道院说来这种试验才有一些成效;但是修道院乃是以独身生活为基础的非正常的社会组织;它们可能会有例外的成绩,然而正因为如此,才不能不是一个例外。但在这四百年间,毕竟是前进了一步。即使我们在这一时期的末尾所看到的主要阶级差不多跟初期一样,但构成这些阶级的人毕竟已经不同了。古代的奴隶制已经消失了;破产的、贫穷的、视劳动为奴隶贱事的自由人也已经消失。介于罗马隶农和新的农奴之间的是自由的法兰克农民。正在灭亡中的罗马国粹,它的“无益的回忆与徒然的斗争”已经死亡并且被埋葬了。九世纪的社会阶级,不是在垂死的文明的衰亡中,而是在新文明诞生的阵痛中形成的。新的世代,无论是主人还是仆从,跟他们的罗马前辈比较起来,已经是成年人的世代了。有权势的地主和服劳役的农民之间的关系,对罗马人来说曾经是古代世界毫无出路的没落形式,现在对新的世代来说成了新的发展的起点。其次,不论这四百年看起来多么像白白度过,可是却留下了一个重大的成果:这就是一些现代的民族〔moderne Nationalitäten〕,亦即西欧人类为了未来的历史而实现的新的形成和新的组合。德意志人确实重新使欧洲有了生气,因此,日耳曼时期的国家破坏过程才不是以诺曼-萨拉秦人的征服而告终,而是以采邑制度和保护关系(依附制度[176])的进一步发展为封建制度而告终,而人口也有了这样巨大的增长,以致能够完好无恙地经受了不到二百年后的十字军远征的大流血。[注:从“而人口也有了这样巨大的增长”起直至句末,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然而,德意志人究竟是用了什么灵丹妙药,给垂死的欧洲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呢?是不是像我们的沙文主义的历史著作所虚构的那样,德意志种族天生有一种特别的魔力呢?决不是。德意志人,尤其在当时,是一个天资高的雅利安部落,并且正处在充满生命力的发展中。但是使欧洲返老还童的,并不是他们的特殊的民族特点,而只是他们的野蛮状态,他们的氏族制度而已。他们的个人才能和勇敢,他们的爱好自由,以及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做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总之,是罗马人所丧失的一切品质,——只有这些品质才能从罗马世界的污泥中造成了新的国家,养成了新的民族〔neue Nationaliäten〕——所有这一切,如果不是高级阶段野蛮人的特征,如果不是他们的氏族制度的果实,又是什么呢?如果说,德意志人改革了一夫一妻制的古代形式,缓和了男子在家庭中的统治,给了妇女以比古典世界任何时期都更高的地位,那末,使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不是他们的野蛮状态、他们的氏族习惯,如果不是他们仍有母权制时代的遗风,又是什么呢?如果说,他们至少在三个最重要的国度——德国、法国北部和英国——以马尔克公社的形式保存下来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并把它带到封建国家里去,从而使被压迫阶级即农民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的最残酷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和抵抗的手段,而这两种东西无论在古代的奴隶那里或者在近代的无产阶级那里都没有这样现成,那末,造成这种情况的,如果不是他们的野蛮状态、如果不是他们的纯粹野蛮人的按氏族定居的方式,又是什么呢?最后,如果说,他们能把那种在他们的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在罗马帝国奴隶制也日益转化为这种形式——发展起来,并提高到普及的地位,而这种隶属形式,正如傅立叶最早指出的[177],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fournitaux cultivateurs des moyens d'affranchisse-ment collectif et progressif[注:给土地耕种者提供了一个获得集体和逐渐解放的手段。——编者注]),因此之故,这种形式大大胜过于奴隶制——在奴隶制下,只能有单个人不经过过渡状态而立即获得释放(古代是没有用胜利的起义来消灭奴隶制的事情的),而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末,这一切如果不是归功于他们的野蛮状态(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又归功于什么呢?凡德意志人给罗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的确,只有野蛮人才能使一个在垂死的文明中挣扎的世界年轻起来。而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之前所努力达到并已经达到的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对于这一过程恰好最为适宜。这就说明了一切。
九、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
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最后,我们来研究一下那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已经破坏了氏族社会组织,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出现又把它完全消灭的一般经济条件。在这里,马克思的“资本论”对我们来说是和摩尔根的著作同样必要的。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现在我们就从这一阶段开始。这一阶段应当以美洲红种人为例;在这一阶段上,我们发现了已经充分发展的氏族制度。一个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注:“通常是分为两个”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随着人口的增加,这些最初的氏族每一个又分裂为几个女儿氏族,对这些女儿氏族来说,母亲氏族便是胞族;部落本身分裂成几个部落,在其中的每一个部落中,我们多半又可以遇到那些老氏族;部落联盟至少在个别场合下把亲属部落联合在一起。这种简单的组织,是同它所由产生的社会条件完全适应的。它无非是这些社会条件所特有的、自然长成的结构;它能够处理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决不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性,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对这种社会状态的经济基础加以研究了。人口是极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是比较稠密的,在这种居住地的周围,首先是一片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是把这个部落同其他部落隔离开来的中立的防护森林。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食物和衣服——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庭用具的所有者。家庭经济是共产制的,其中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注:特别是在美洲的西北沿岸,见班克罗夫特的著作。在沙罗特皇后群岛上的海达人部落中,还有700口人聚居为一家的家庭经济。在努特卡人中间,常常是整个部落聚居为一家。]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这样,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还依恃着的最后的虚伪的法律根据。但是,人并不是到处都停留在这个阶段。在亚洲,他们发现了可以驯服和在驯服后可以繁殖的动物。野生的雌水牛,需要去猎取;但已经驯服的牛,每年可生一头小牛,此外还可以挤奶。有些最先进的部落——雅利安人、闪米特人,也许以至图兰人,——其主要的劳动部门起初就是驯养牲畜,只是到后来才是繁殖和看管牲畜。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生产的生活资料,不仅比其余的野蛮人多,而且也不相同。同其余的野蛮人比较,他们不仅有数量多得多的牛乳、乳制品和肉类,而且有兽皮、绵羊毛、山羊毛和随着原料增多而日益增加的纺织物。这就第一次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在更早的阶段上,只能有偶然的交换;制造武器和工具的特殊技能,可能导致暂时的分工。例如,在许多地方,都发现石器时代晚期的石器作坊的不可置疑的遗迹;在这种作坊中发展了自己技能的匠人,大概是靠全体和为全体工作,正如印度的氏族公社的终身手艺人至今仍然如此一样。在这个阶段上,除了部落内部发生的交换以外,决不可能有其他的交换,而且,即使是部落内部的交换,也是一种例外的现象。相反地,自从游牧部落分离出来以后,我们就看到,各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它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首长来进行交换;但是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特殊财产”(《Sondereigenthum》),而是“私有财产”(《Privateigenthum》)。——编者注]的时候,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不过,游牧部落用来同他们的邻人交换的主要物品是牲畜;牲畜变成了一切商品都用它来估价并且到处乐于同它交换的商品——一句话,牲畜获得了货币的职能,在这个阶段上就已经当货币用了。在商品交换刚刚产生的时候,对货币商品的需求,就以这样的必然性和速度发展起来了。园圃种植业大概是野蛮低级阶段的亚洲人所不知道的,但它在那里作为农田耕作的先驱而出现不迟于中级阶段。在图兰平原的气候条件下,没有供漫长而严寒的冬季用的饲料储备,游牧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牧草栽培和谷物种植,在这里就成了必要条件。黑海以北的草原,也是如此。但谷物一旦作为家畜饲料而种植,它很快也成了人类的食物。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 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注:“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便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在这一阶段工业的成就中,特别重要的有两种。第一是织布机;第二是矿石冶炼和金属加工。铜、锡以及二者的合金——青铜是顶顶重要的金属;青铜可以制造有用的工具和武器,但是并不能排挤掉石器;这一点只有铁才能做到,而当时还不知道冶铁。金和银已开始用于手饰和装饰,其价值肯定已比铜和青铜高。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同时,这也增加了氏族、家庭公社或个体家庭的每个成员所担负的每日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被变成了奴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至于畜群怎样并且在什么时候从部落或氏族的共同占有变为各个家庭家长的财产,我们至今还不得而知。不过,基本上,这一过渡一定是在这个阶段上发生的。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在家庭中便发生了革命。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是由男子制造的,并且是他们的财产。畜群是新的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最初对它们的驯养和以后对它们的照管都是男子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属于他们的;用牲畜换来的商品和奴隶,也是属于他们的。这时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了男子;妇女参加它的消费,但在财产中没有她们的份儿。“粗野的”战士和猎人,以在家中次于妇女而占第二位为满足,但“比较温和的”牧人,却依恃自己的财富挤上了首位,把妇女挤到了第二位。而妇女是不能抱怨的。家庭内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这一分工仍然和以前一样,可是它现在仍然把迄今所存在的家庭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这纯粹是因为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经不同了。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失掉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在这里就已经表明,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末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越来越要把私人的家务劳动溶化在公共的事业中。随着男子在家庭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毁了。这种独裁,由于母权制的倾覆、父权制的实行、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定下来,并且永久化了。但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与氏族对抗了。下一步把我们引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一切文化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自己的英雄时代:铁剑时代,但同时也是铁犁和铁斧的时代。铁已在为人类服务,它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重要的一种原料。所谓最后的,是指直到马铃薯的出现为止。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固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逐渐实现的;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不仅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中,而且在1066年的海斯丁斯会战中都还使用石斧。[178]但是,进步现在是不可遏止地、更少间断地、更加迅速地进行着。用石墙、城楼、雉堞围绕着石造或砖造房屋的城市,已经成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中心;这是建筑艺术上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危险增加和防卫需要增加的标志。财富在迅速增加,但这是个人的财富;织布业、金属加工业以及其他一切彼此日益分离的手工业,显示出生产的日益多样化和生产技术的日益改进;农业现在除了提供谷物、豆科植物和水果以外,也提供植物油和葡萄酒,这些东西人们已经学会了制造。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奴隶们不再是简单的助手了;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这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随之而来的是贸易,不仅有部落内部和部落边界的贸易,而且还有海外贸易。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很不发达;贵金属开始成为占优势的和普遍性的货币商品,但是还不是铸造的货币,只是简单地按重量交换罢了。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这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住得日益稠密的居民,对内和对外都不得不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亲属部落的联盟,到处都成为必要的了;不久,各亲属部落的溶合,从而各个部落领土溶合为一个民族〔Volk〕的共同领土,也成为必要的了。民族的军事首长——勒克斯,巴赛勒斯,提乌丹斯,——成了不可缺少的常设的公职人员。还不存在人民大会的地方,也出现了人民大会。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其所以称为军事民主制,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进行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进行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以前进行战争,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在新的设防城市的周围屹立着高峻的墙壁并非无故:它们的濠沟深陷为氏族制度的墓穴,而它们的城楼已经耸入文明时代了。内部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确立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人们最初是容忍,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脱离了自己在人民、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179],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存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末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
这样,我们就走到文明时代的门槛了。它是由分工方面的一个新的进步开始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留下的剩余物。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我们看到游牧民族已有牲畜作为财产,这种财产,到了成为相当数量的畜群的时候,就可以经常提供超出自身消费的若干余剩;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游牧民族和没有畜群的落后部落之间的分工,从而看到了两个并列的不同的生产阶段,从而也就看到了进行经常交换的条件。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进一步发生了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从而发生了直接为了交换的、日益增加的一部分劳动产品的生产,从而使单个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变成了社会的迫切需要。文明时代巩固并加强了所有这些在它以前发生的各次分工,特别是通过加剧城市和乡村的对立(或者是像古代那样,城市在经济上统治乡村,或者是像中世纪那样,乡村在经济上统治城市)而使之巩固和加强,此外它又加上了一个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在此以前阶级的形成的一切发端,都只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它们把从事生产的人分成了领导者和执行者,或者分成了较大规模的和较小规模的生产者。这里首次出现一个阶级,它根本不参予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的领导权,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它成了每两个生产者之间的不可缺少的中间人,并对他们两者进行剥削。在可以使生产者免除交换的辛劳和风险,可以使他们的产品的销路一直扩展到遥远的市场,从而可以使自己成为一个似乎最有用的居民阶级的借口下,一个寄生阶级,真正的社会寄生虫阶级形成了,它从国内和国外的生产上榨取油水,作为对自己的实际上非常有限的贡献的报酬,它很快就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和相应的社会影响,正因为如此,它在文明时期便取得了愈来愈荣誉的地位和对生产的愈来愈大的统治权,直到最后它自己也生产出自己的产品——周期性的商业危机为止。不过,在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个发展阶段上,年轻的商人阶级还丝毫没有预感到它所面临的伟大事业。但是这个阶级正在形成并且成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而这就够了。随着它,出现了金属货币即铸币,随着金属货币就出现了非生产者统治生产者及其生产的新手段。商品的商品被发现了,这种商品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其他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变为任何随心所欲的东西的魔法手段。谁握有它,谁就统治了生产世界。但是谁首先握有了它呢?商人。对货币的崇拜掌握在他手中是万无一失的。他尽心竭力地叫人们知道,一切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他在实践上证明,其他一切财富形式,在这种财富本身的化身面前都不过是一个影子而已。以后货币的权力再也没有像在它的这个青年时代那样,以如此原始的粗野和横暴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使用货币购买商品之后,出现了货币借贷,随着货币借贷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除了表现为商品和奴隶的财富以外,除了货币财富以外,这时还出现了表现为地产的财富。各个人对于原来由氏族或部落给予他们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现在变得如此牢固,以致这些小块土地作为世袭财产而属于他们了。他们最近首先力求实现的,正是要摆脱氏族公社索取这些小块土地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他们已成为桎梏了。这种桎梏他们是摆脱了,但是不久他们也失去了新的土地所有权。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只要土地是氏族的财产,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但是,当新的土地占有者彻底摆脱了氏族和部落的最高所有权这一桎梏的时候,他也就挣断了迄今把他同土地不可分割地连在一起的纽带。这意味着什么,和土地私有权同时被发明出来的货币,向他做了说明。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土地所有权刚一确立,抵押制就被发明出来了(见关于雅典的一节)。像杂婚和卖淫紧紧跟着一夫一妻制而来一样,如今抵押制也紧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而来了。你们希望有完全的、自由的、可以出售的土地所有权,现在你们得到它了——tu l'as voulu,GeorgeDandin!〔这就是你所希望的,乔治·唐丹!〕[注:莫里哀“乔治·唐丹”第一幕第九场。——编者注]这样,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制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新的财富贵族,既然从一开始就已经同旧的部落贵族不相符合,就把部落贵族完全排挤到后面去了(在雅典,在罗马,以及在德意志人中间)。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人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注:雅典奴隶的人数见前第117页[见本卷第135页。——编者注]。在科林斯城全盛时代,奴隶的人数达46万人,在埃吉纳达47万人;在这两个地方奴隶的人数都等于自由民的十倍。],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这种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怎么样了。面对着没有它的参予而兴起的新因素,它显得软弱无力。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这种情况早已不存在了。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了起来,到处都有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自由民中间居住着。直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末期才达到的定居状态,由于居住地受商业活动、职业变换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影响而变动不定,所以时常遭到破坏。氏族团体的成员再也不能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公共事务了;只有不重要的事情,例如宗教节日,还可勉强进行。除了氏族团体有责任并且能够予以保证的需要和利益以外,由于生产条件的变革及其所引起的社会结构中的变化,又产生了新的需要和利益,这些新的需要和利益不仅同旧的氏族制度格格不入,而且在各方面都是同它对立的。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同乡村对立而产生的城市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关;但是,每一个这种集团都是由属于极不相同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们组成的,甚至还包括外地人在内;因此,这种机关必须在氏族制度以外,与它并列地形成,从而又是与它对立的。——而在每个氏族团体中,也表现出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由于富人和穷人、高利贷者和债务人结合于同一氏族和同一部落中而达到最尖锐的地步。——此外,又加上了大批新的、与氏族公社无关的居民,他们在国内已经可以成为一种力量,像罗马的情况那样,同时他们人数太多,不可能被逐渐容纳到血缘亲属的氏族和部落中来。氏族公社作为一种闭关自守的享有特权的团体对抗着这一批居民;原始的自然产生的民主制变成了可憎的贵族制。——最后,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要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进行。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前面我们已经分别研究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氏族制度是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的。但是,由于同这种征服相联系的,既不是跟旧有居民的严重斗争,也不是更加进步的分工;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仍然和从前一样,所以,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氏族和城市望族的氏族中,甚至在农民的氏族中,例如在迪特马尔申[注:对于氏族的本质至少已有大致概念的第一个历史学家,是尼布尔,这应归功于他熟悉迪特马尔申[180]的氏族。但是他的错误也是直接由此而来的。],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可见,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181]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由血缘关系形成和保持下去的旧的氏族公社,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与一定地区的联系为前提的,而这种联系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因此,我们才觉得这种办法很自然;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当它在雅典和罗马能够代替按血族来组织的旧办法以前,曾经需要进行多么顽强而长久的斗争。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奴隶也包括在居民以内;9万雅典公民,对于365000奴隶来说,只是一个特权阶级。雅典民主制的国民军,是一种贵族的、用来对付奴隶的公共权力,它控制奴隶使之服从;但是如前所述,为了也控制公民使之服从,宪兵队也成为必要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僻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像有时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样。但是,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就拿我们今天的欧洲来看吧,在这里,阶级斗争和侵略竞争已经把公共权力猛增到势将吞食整个社会甚至吞食国家的高度。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关于这点,老欧洲也已经有不少故事可讲了。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法兰西第一帝国特别是第二帝国的波拿巴主义,也是这样,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显得同样滑稽可笑的这方面的最新成就,就是俾斯麦民族的新德意志帝国:在这里,资本家和工人彼此保持平衡,并为了衣不蔽体的普鲁士土容克的利益而遭受同等的欺骗。此外,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这也表现在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上面。但是,对财产差别的这种政治上的承认,决不是本质的东西。相反地,它标志着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这种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正式讲什么财产差别了。在这种国家中,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美国是这方面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而公债愈增长,股份公司愈是不仅把运输业而且把生产本身集中在自己手中,愈是把交易所变成自己的中心,这一联盟就愈容易实现。除了美国以外,最新的法兰西共和国,也是这方面的一个显著例证,甚至一本正经的瑞士,在这方面也作出了一份贡献。不过,为了使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这种兄弟般的联盟,并不一定要有民主共和国,除英国以外,新德意志帝国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德国,很难说普选制究竟是把谁抬得更高些,是把俾斯麦还是把布莱希勒德。最后,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用普选制来统治的。只要被压迫阶级——在这里就是无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个阶级的大多数人就仍将承认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能的秩序,而在政治上成为资本家阶级的尾巴,构成它的极左翼。但是,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在普选制的温度计标示出工人的沸点的那一天,他们以及资本家同样都知道该怎么办了。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所以,根据以上所述,文明时代乃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在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归结为产品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生产的这种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但是它的伴侣是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支配。他们知道,产品的结局将是怎样:他们把产品消费掉,产品不离开他们的手;只要生产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它就不可能越出生产者的支配范围,也不会产生鬼怪般的、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力量,像在文明时代经常地和不可避免地发生的那样。但是,分工慢慢地侵入了这种生产过程。它破坏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交换,——这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前面已经探讨过了。商品生产逐渐地成了统治的形式。随着商品生产,即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交换的生产的出现,产品必然易手。生产者在交换的时候交出自己的产品;他不再知道产品的结局将会怎样。当货币以及随货币而来的商人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介人插进来的时候,交换过程就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产品的最终命运就变得更加不确定了。商人是很多的,他们谁都不知道谁在做什么。商品现在已经不仅是从一手转到另一手,而且是从一个市场转到另一个市场;生产者丧失了对自己生活领域内全部生产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商人也没有得到。产品和生产都任凭偶然性来摆布了。但是,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性的一极,它的另一极叫做必然性。在似乎也是受偶然性支配的自然界中,我们早就证实在每一个领域内都有在这种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然而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社会。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愈是越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愈是越出他们支配的范围,愈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愈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这种规律也支配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偶然性:它们作为异己的、起初甚至是莫名其妙的、其本性尚待努力研究和认识的力量,同各个生产者和交换的参加者相对立。商品生产的这些经济规律,在这个生产形式的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上都有所变化,但是总的说来,整个文明期都处在这些规律的支配之下。直到今天,产品仍然支配着生产者;直到今天,社会的全部生产仍然不是由共同制定的计划,而是由盲目的规律来调节,这些盲目的规律,以自发的力量,终归是在周期性商业危机的风暴中,起着自己的作用。我们已经看到,在较早的生产发展阶段上,人的劳动力就能够提供大大超过维持生产者生存所需要的产品了,这个发展阶段,基本上就是产生分工和个人之间的交换的那个阶段。这时,用不着多久就又发现了一个伟大的“真理”:人也可以成为商品,如果把人变为奴隶,人力[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人力”,而是“人的劳动力”。——编者注]也是可以变换和消费的。人们刚刚开始交换,他们本身也就被交换起来了。主动态变成了被动态,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文明时代所由以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在经济上有下列特征:(1)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出现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2)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介阶级的商人;(3)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制;(4)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与文明时代相适应并随着它而彻底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的家庭形式是一夫一妻制、男子对妇女的统治,以及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此外,文明时代还有如下的特征:一方面,是把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作为整个社会分工的基础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是实行所有者甚至在死后也能够据以处理自己财产的遗嘱制度。这种同古代氏族制度直接冲突的制度,在雅典直到梭伦时代之前还没有过;在罗马,它很早就已经实行了,究竟在什么时候我们不知道[注:拉萨尔的“既得权体系”[182]一书第二部的中心,主要是这样一个命题:罗马的遗嘱制同罗马本身一样古老,以致在罗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无遗嘱制的时代”,遗嘱制勿宁说是在罗马以前的时期从对死者的崇拜中产生的。拉萨尔作为一个虔诚的老年黑格尔派,不是从罗马人的社会关系中,而是从意志的“思辨概念”中引伸出罗马的法权规范,从而便得出了上述的完全违反历史的论断。这在该书中是不足为奇的,因为该书根据同一个思辨概念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在罗马的继承制中财产的转移纯粹是次要的事情。拉萨尔不仅相信罗马法学家,特别是较早时期的罗马法学家的幻想,而且还比他们走得更远。];在德意志人中间,这种制度是由教士引入的,为的是使诚实的德意志人能够毫无阻碍地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教会。以这些制度为基础的文明时代,完成了古代氏族社会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动机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这个社会内部,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一切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这一情况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机器的采用,其后果现在已是众所周知的了。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但是,这并不是应该如此的。凡对统治阶级是好的,对整个社会——统治阶级是把自己与整个社会等同起来的——也应该是好的。所以文明时代愈是向前进展,它就愈是不得不给它所必然产生的坏事披上爱的外衣,不得不粉饰它们,或者否认它们,——一句话,是实行习惯性的伪善,这种伪善,无论在较早的那些社会形式下还是在文明时代第一阶段都是没有的,并且最后在下述说法中达到了极点:剥削阶级对被压迫阶级进行剥削,完全是为了被剥削阶级本身的利益;如果被剥削阶级不懂得这一点,甚至举行叛乱,那就是对行善的人即对剥削者的一种最卑劣的忘恩负义行为。[注:我最初打算引用散见于沙尔·傅立叶著作中的对文明时代的卓越的批判,同摩尔根和我自己对文明时代的批地判并列。可惜我没有时间来做这个工作了。现在我只想指出,傅立叶已经把一夫一妻制和土所有制作为文明时代的主要特征,他把文明时代叫做富人对穷人的战争。同样,我们也发现他有一个深刻的观点,即认为在一切不完善的、分裂为对立面的社会中,个体家庭(les familles incohérentes)是一种经济单位。]
现在把摩尔根对文明时代的评断引在下面作一个结束:
“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广泛,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对它进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只要进步仍将是未来的规律,像它对于过去那样,那末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了。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分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摩尔根“古代社会”第552页)[183]
注释:[178]“希尔德布兰德之歌”——见注158。1066年侵入英国的诺曼底公爵威廉的军队在海斯丁斯附近同盎格鲁撒克逊人发生了战斗。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军队由于在自己的军事组织中还保持着公社制度的残余,使用的武器装备也是原始的,因此被击败了。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哈罗德阵亡,而威廉则成了英国国王,号称征服者威廉一世。——第186页。[179]卡·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9卷第153—154页)。——第188页。[180]迪特马尔申——现在的什列斯维希—霍尔施坦西南部的一个地区。在古代那里居住着撒克逊人,八世纪时为查理大帝所征服,后来为各种僧俗封建主所占有。从十二世纪中叶起迪特马尔申的居民(其中多半是自由的农民)逐渐取得独立,从十三世纪初到十六世纪中叶已实际上享有独立,胜利地打退了丹麦国王和霍尔施坦公爵想征服这个地区的多次图谋。迪特马尔申的社会发展经过了非常独特的道路:旧的地方贵族到十三世纪事实上已经消失,在独立时期迪特马尔申乃是自治的农民公社的总和,这些农民公社的基础在许多地方都是旧有的农民氏族。到十四世纪,迪特马尔申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土地自由占有者大会,后来转归三个选举产生的委员会。1559年丹麦国王弗雷德里克二世和霍尔施坦公爵约翰和阿道夫的军队摧毁了迪特马尔申居民的反抗,胜利者瓜分了这个地区。但是公社制度和部分自治在迪特马尔申一直保存到十九世纪下半叶。——第193页。[181]乔·威·弗·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7和360节(G.W.F.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该书第一版于1821年在柏林出版。——第194页。[182]斐·拉萨尔“既得权体系”第二部:“罗马和日耳曼继承权在历史—哲学发展中的实质”(F.Lassalle.《Das System der erworbenen Rechte》.Th.Ⅱ.《Das Wesen des Römischen und Germanischen Erbrechts in historisch-philosophischer Entwickelung);该书的第一版于1861年在莱比锡出版。——第200页。[183]这段引文马克思在他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也部分地援引了(见“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9卷第56—57页)。——第203页。
📖 怎么读这篇文章
① 先理解这本书的写作背景
1884年,恩格斯在马克思去世后整理遗稿,发现了马克思对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摘要笔记。恩格斯认为摩尔根的研究“在主要点上证实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史观”,决定用这些材料写一本书。这本书既是人类学著作,更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经典。
② 抓住“两种生产”理论
恩格斯在序言中提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这是全书的理论出发点,也是理解社会形态演进的关键。
③ 家庭形式的演变是理解全书的一条线索
恩格斯描述了家庭从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演变过程。每一种家庭形式的背后,都是所有制和分工的变化。不要只当作人类学知识读,要追问:为什么家庭形式会变化?谁在主导这种变化?这背后是什么利益?
④ 国家的产生是全书的理论重头
恩格斯分析了国家产生的三种典型形式:雅典式(最纯粹,直接由阶级对立产生)、罗马式(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德意志式(征服与人口压力)。无论哪种形式,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不是“调和的产物”——这是与资产阶级国家理论的根本区别。
⑤ 读完问自己: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本书最核心的结论是:国家是历史的产物,也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今天的国家形式(主权、领土、军队、警察)不是永恒的。当你读到“国家消亡”时,不要以为这是遥远的空想——恩格斯是用唯物史观论证它的必然性。问题不是“国家会不会消亡”,而是“什么条件下会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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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阶级国家理论:那些把国家说成是“永恒存在”“自然产物”“理性产物”的人。恩格斯用人类学事实证明:国家只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阶段,不是从来就有的。
- 无政府主义者:他们主张“一天之内废除国家”,却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来代替。恩格斯说:国家消亡是一个过程,前提是阶级社会的彻底改造。
- 考茨基等机会主义者:他们把国家说成是“阶级调和的机关”,恩格斯明确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调和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吗?不是。矛盾不可调和才需要国家。
- 资产阶级女权主义者:他们把妇女解放简化为“同工同酬”“反家暴”等具体诉求,恩格斯的分析深入到私有制、继承权、家庭经济结构——妇女解放的根本出路在于消灭私有制。
🤔 它在问每一个读者
- 你相信“家庭是自然秩序”吗? 恩格斯说:家庭形式和婚姻制度都是历史地变化的。一夫一妻制不是永恒标准,它只是私有制的产物。
- 你相信“国家是必要的坏东西”吗? 恩格斯说:国家在阶级社会是必要的,但不是永恒的。今天我们需要它,不等于明天还需要它。
- 你相信“保护私有财产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吗? 恩格斯说:国家正是为了保护私有制而产生的。这不是缺陷,而是国家的本质。
- 你认为“妇女解放”的根本出路在哪里? 恩格斯的回答是:消灭私有制,让妇女从家庭经济奴役中解放出来,使家务劳动社会化。
💡 它在提醒读者注意什么?
- 不要恋旧,不要美化原始社会。 恩格斯分析原始共产社会不是为了“回去”,而是为了证明阶级和国家是历史的、暂时的。
- 不要把“家庭价值观”当作自然规律。 恩格斯说:在原始社会,甚至没有“父亲”这个概念,因为群婚制下,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我们今天觉得天经地义的“家庭”,也是历史的产物。
- 不要把“国家消亡”当成遥远的事而不去想。 “国家消亡”的倒计时已经开始——当阶级矛盾解决、生产力高度发展、人们自觉遵守公共规则时,国家就会失去作用。问题是:我们现在离这个条件有多远?
📢 它在等你的回应
选题:用恩格斯的框架分析一个当代“国家职能”现象。
- 选一个你熟悉的国家职能(教育、社保、税收、军队、警察、司法等)。
- 追问:这个职能在历史上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它和私有制、阶级有什么联系?
- 再追问:如果国家消亡了,这项职能会怎样?会由什么来代替?
不要只停留在“国家好不好”的简单评价上——问“为什么会有国家”“国家会往哪里去”。
⚡ 行动实验
实验一:追溯一个“国家职能”的历史起源
🎯 目标:用“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视角分析现实。
📋 步骤:
- 选一个国家的具体职能(警察、法院、军队、税务局、教育局等)。
- 查一下:这个职能是在什么历史时期出现的?当时的社会条件是什么?
- 问自己:这个职能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而产生的?
实验二:分析一个当代“家庭”现象
🎯 目标:理解“家庭形式是历史变化的”。
📋 步骤:
- 选一个当代家庭现象(如单身率上升、离婚率变化、单亲家庭、丁克、同性家庭)
- 不要只用“道德”评价,问:这种现象和所有制、生产组织、社会分工有什么关系?
- 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根源是私有制——如果私有制改变了,家庭形式会怎样变化?
实验三:用“国家三类起源”分析一个政体
🎯 目标: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国家形式。
📋 步骤:
- 选一个国家(不一定是西欧),分析它的国家起源属于三类中的哪一种?还是混合型?
- 追问:这种起源如何影响了它的政治文化、行政传统、阶级结构?
- 你所在的国家,它的“国家起源”属于哪一类?
实验四:“国家消亡”的条件清单
🎯 目标:将“国家消亡”从口号转化为具体问题。
📋 步骤:
- 列出恩格斯认为“国家消亡”需要哪些前提条件(至少在书里提到过)。
- 对照今天的社会:哪些条件已经具备了?哪些还不具备?
- 如果条件还不具备,那么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 一目了然
文章特征雷达图
六个维度衡量《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文章“性格”
📈 论证节奏曲线
从家庭演变到私有制再到国家产生的论证推进——国家产生是全书最核心的部分
📝 结构分析(对应曲线各波段)
序言提出“两种生产”理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全书的方法论基础。
从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每一步变化的背后,都是所有制和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分工导致私有制的出现,私有制又反过来加剧阶级分化。家庭形式的演变与私有制的产生是同一历史进程的两面。
全书理论高峰。恩格斯用雅典、罗马、德意志三个案例证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组织。
国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将失去存在的理由而自行消亡。民主共和制是国家消亡的最高政治形式。
国家产生的三种典型形式
雅典式(最纯粹)、罗马式、德意志式
家庭形式的四阶段演进
从群婚到一夫一妻制的历史轨迹
🧩 理论拼图
在马哲体系中的位置:如果说《国家与革命》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系统阐述,那么《起源》就是这一学说的“历史维度”——从人类学的材料证明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本书是恩格斯晚年的代表作,它将唯物史观从“抽象原理”转化为一部具体的“人类史”。
《起源》在马哲体系中的坐标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在思想发展时间轴上的位置
唯物史观奠基
《古代社会》
历史位置:本书写于马克思逝世后的1884年,恩格斯为了完成马克思的遗愿,利用摩尔根的材料写了这本书。它在马克思主义史上第一次用人类学实证材料证明:国家不是永恒存在的。
文章联结网络
箭头方向表示思想影响流向(→ 输出影响 · ← 理论来源 · ↔ 相互支撑)
它解决的真实问题
历史背景:19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学者常用“国家历来存在”来论证资本主义的永恒性。他们从希腊罗马寻找“证据”,用自然法理论把国家说成是“人的天性”的产物。恩格斯用摩尔根的人类学材料,从原始社会开始,一步步追溯私有制、家庭和国家的起源,从根子上拆穿了国家“永恒存在”的谎言。
本书诞生与马克思的遗愿:马克思晚年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非常感兴趣,做了详细的摘要笔记,但没能来得及写成著作。恩格斯整理马克思遗稿时发现这些笔记,决定利用这些材料和自己的研究写成这本书。它既是纪念马克思的著作,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完整表达。
现实意义:当有人把今天的家庭形式、婚姻制度、国家制度说成是“自然规律”“永恒存在”时,恩格斯的书仍然是那个“破壁者”——它证明历史是发展的,没有永恒不变的社会制度。不是在安慰我们“将来会变好”,而是告诉我们“变的规律是什么”。
📚 延伸阅读
如果你想看恩格斯国家理论的政治结论
→ 读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在恩格斯的国家理论上系统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和国家消亡的完整学说。
如果你想看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是如何形成和运用的
→ 读《德意志意识形态》——唯物史观的系统表达,《起源》正是这一方法论的经典应用。
如果你想看对人类学的原始材料和当代争议的完整了解
→ 读摩尔根《古代社会》——恩格斯的直接资料来源,了解19世纪人类学经典
→ 读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同一年代恩格斯对人类演化的另一经典阐述
如果你对“两种生产”理论的当代争论感兴趣
→ 读阿尔都塞、巴利巴尔《读〈资本论〉》——(注意:“两种生产”有争议,恩格斯本人没有将它推向极端,他是从史前社会的特殊角度提出的。后来的马克思主义人类学家对人类自身的生产决定论有不同看法)
如果你想看国家理论的中国化应用
→ 读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化,回答了“过渡时期”工人阶级专政的问题。